教育部“答复门”暴露义务教育法不严谨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09日13:33
每年9月1日开学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才能进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而只晚一两个月甚至是几天就得再等一年上学。这一让不少家长苦恼的“幼儿园复读”现象引发不少争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上针对网友“已完成幼儿教育,但距6周岁还差两三个月的儿童,能否接受义务教育?”的提问留言答复称,学校在优先保障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的前提下,可考虑接收将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北京晨报12月7日)
但记者7日再次登录教育部网站发现,教育部已经撤下了这则答复。教育部同日发出声明表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针对有家长希望放宽小学入学年龄的意见,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华西都市报12月8日)
教育部这次“答复门”再次引起公众对小学入学年龄限制的关注。有网站已开设专题,调查公众对放宽小学入学年龄规定的意见,得到超过70%的支持率。但是,公众在关注这个话题时,可能忽视一个问题,如果法律严格限制未满6周岁孩子上小学,那何来“松绑说”?“松绑”即意味这违反《义务教育法》。可是为何教育部一会儿答复“可考虑接收将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一会儿又声明应“依法执行"年满6周岁入学"的规定”,而且在声明中又提到,有关部门将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难道法律严格限制的还有研究空间?
教育部门的这种意见反复、摇摆,是有原因的。事实上,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解读上述法规,得到的结果是,家长应当送年满6周岁孩子上学,可允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推迟到7周岁;但对于未满6周岁的孩子,却没提到不应当、禁止、不允许上小学。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执行法律,当不存在“一刀切”,也不存在“松绑”说。而现今各地执行的满6周岁方可上学的一刀切规定,倒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律不能任由政府部门“解释”执行,“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条文不知怎么就被被政府部门解释为“6周岁方可入学”,很多地方的学校也是以这一依据向家长解释的,认为提前入学涉嫌违反《义务教育法》。这可视为政府部门不依法治教,学校不依法办学。但与此同时,我们也需看到,这一规定确实只明确了家长的强制义务,而没明确除此之外的政府部门义务、学校义务,这给学校的管理带来困惑,依据目前这一法律,3、4周岁上小学其实也可解释得通的。各地政府严格执行“6周岁方可入学”的规定,某种程度说,也是可以理解的。
在笔者看来,这是由于《义务教育法》不够严谨所致。对于是实行严格年龄限制的入学,还是弹性年龄限制的入学规定,法律应该有明晰规定,这便于教育部门管理、学校招生。我国《义务教育法》应该在上述条文基础上进行进一步修订,对此进行明晰,如果严格年龄限制,应加上“年满6周岁方可入学”的条文;而如果实行弹性年龄限制,则可参照美国等国家,将上学时间确定为5周岁到7周岁之间,由家长作出自由的选择。这样可避免政府部门随意解释,这种解释很有可能因人而变,到时让学校、家长无所适从,而“可以”与“不可以”可能演变为人情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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