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35年退休工资只发100元 6旬老汉告学校讨薪
商报记者 王红伟
通讯员 梁淘淘
工作35年,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因没编制没合同,“退休”后,每月只领100元生活补助费,6旬老汉不满学校做法,将该校告上法院。
昨日,郑州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校给付老汉13862.5元(按照巩义市最低工资标准,补发的从2005年10月至2007年10月的差额工资),且在社保部门为其建立从1995年1月1日以来的社保账户,并按社保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社保费用。
工作35载,“退休”老汉月领100元
今年60岁的吴某家住巩义,1972年开始在巩义市某中学工作。在吴某的起诉状中,他说,他在该校工作期间,多次被市教育局和学校评为先进工作者。
吴某称,2000年8月,因没编制,他月工资只有300元。2001年该校食堂进行改制,其被解聘回家休息,该校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100元。
2003年市教育局领导责令该校领导召回吴某回校工作,吴某再次返校并担任茶炉工,每月工资仍为300元。2007年10月,当时已经58岁的吴某身体开始出现各种不适,如耳聋眼花等,遂向学校领导请假回家治病。
吴某回家后,该校随即招人顶替吴某茶炉工的工作,等吴某病愈返校时,得知其已被解聘。
从1972年到2007年10月这35年间,吴某与该校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校也未给吴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老汉不满多年低工资 找法院维权
从一个20多岁身强体壮的青年到一个耳聋眼花、体弱多病的老人,年过6旬的吴某“退休”后月领100元,他想不通。
2007年10月26日,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校支付其养老保险金及生活费每月2000元,并补足以前因工资不合理所欠的工资,该委裁决,该校依双方约定,在吴某离校后每月为其支付生活补助费100元。
吴某不服,向巩义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学校按照巩义市社保局确定的标准,为其补发从1972年至今的统筹金,按照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给其补发从1972年至今的工资不足部分共计41000元,并缴纳统筹金129221.8元。
学校被判赔1万余元
昨日,郑州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校给付老汉13862.5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在《劳动法》实施之前并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单位给非在编职工缴纳统筹金。原告的此部分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但《劳动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被告应当在社保部门为原告建立社保账户,并依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吴某请求补发其中的差额,应予支持。经过计算,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请求。
宣判后,学校表示不服已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