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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谋诉黄晓阳案胜诉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2月10日08:26
  本报讯(记者周凡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张艺谋状告《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作者黄晓阳及出版方华夏出版社侵害名誉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张艺谋胜诉,并获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5万元。

  法庭认为,《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在封面上使用了张艺谋的肖像和手写签名,构成侵犯肖像权和姓名权,尤其是在使用“张艺谋”字样的手写签名后,不少读者都会在阅读该书时产生该签名即为张艺谋本人所签的误解。因此,法院责令黄晓阳和华夏出版社赔偿张艺谋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5万元,共计45万元。同时,被告方还必须停止再版发行《印象中国:张艺谋传》,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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