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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刹海房管所窝案犯称领奖金不算贪污 终审获刑

来源:法制晚报
2009年12月10日14:07

  原副所长及组长认为领取“奖金”不算贪污一审宣判后提起上诉 房管所窝案二人终审获刑

  本报讯(记者付中) “什刹海房管所窝案”又有新进展。今天上午,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副所长王振池被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有期徒刑12年的判决。

  该所开发组原组长刘玉鸿同时被裁定获有期徒刑10年。此前,包括原所长张吉春及出纳、会计等人均被判刑。

  上诉人认为其行为是"违规"

  一审法院曾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王振池有期徒刑12年。

  判决后王振池提出上诉。他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贪污和受贿行为,实质上是"领取奖金",因此不构成犯罪。

  王振池认为,既然法院对行贿人并未追究刑事责任,那他也不构成受贿罪,其行为只是"违规"。

  经过审理一中院认为,王振池作为什刹海房管所副所长,其并未与所在单位签署承包经营协议,也不属内部承包部门人员,其与他人将50余万元公款私分,以及收取下属单位内部承包部门给予的钱款,并无合法依据。

  王振池所获20余万元受贿款,是开发组基于其领导职权给予的贿赂款。王振池是否已实际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其收取贿赂的行为性质。

  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占有拆迁款无合法依据

  上午,同时被作出终审裁定的还有该所开发组原组长刘玉鸿。

  此前,她被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刘玉鸿提出上诉认为,她领取的是奖金,有合法依据。

  一中院认为,证人王振池已经证实,刘玉鸿经手办理了德胜胡同甲8号的拆迁补偿一事,明知是以他人的名义取得拆迁补偿款。

  而且,刘玉鸿并未与所在单位签署承包经营协议。刘玉鸿虽为开发组负责人,但将其经手的拆迁补偿款以个人名义占有并无合法依据。

  据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吉春

  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什刹海管理所原所长

  贪污公款共计700万元,用于在澳门赌博;收受下属贿赂27万余元。

  贪污罪受贿罪 被判死缓

  王振池原副所长贪污罪受贿罪有期徒刑12年

  博某原财务主管贪污罪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刘玉鸿开发组原组长贪污罪有期徒刑10年

  陈某原出纳员贪污罪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博某和陈某侵吞公款9150元,用于购买三台“尼康”相机。

  后两人又侵吞公款1.7万余元

  张吉春分得15万

  编造4份虚假房屋租赁协议取得拆迁补偿款,将其中50余万元作为“创收奖金”分掉。

  王振池分得14万

  刘玉鸿分得15万

  王振池多次收受刘玉鸿贿赂款共20余万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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