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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上南山村6村干部合谋侵占集体款20余万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0日15:37
  中新网丽水12月10日电 (记者 袁爽通讯员陈一娟)身为村干部,本应为村民谋福利。然而,面对政府拨发的大笔公益建设款项,浙江丽水市南山村六名村干部却财迷心窍,打起歪主意,先后瓜分村集体款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近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村干部集体职务侵占案件作出了一审宣判,该村双委包括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在内的6名村干部被判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丽水市南山工业园区因建设需要征用拆除上南山村四各园电灌站,而后拨给该村220665元新建一座电灌站。该村村民主任瞿某和村支书陈某等6人共谋决定,以村民谢某的名义领取该款项,并由谢某负责组织施工。除去工程正常费用及支付谢某报酬外,节余集体资金148274元被瞿某和陈某等六名村干部平均瓜分。

  2006年,瞿某和陈某等六名村干部采取类似手段,利用政府拨款70000元用于该村修建防洪堤路面的机会,自行组织施工,并以村民张某的名义领取该款项。扣除工程造价,共侵占集体资金22216元。

  2005年底和2006年,村民主任瞿某伙同村委委员张某、郑某等人利用政府拨款18000元和26800元用于该村修复良峖水路和改善学堂底自然村饮水条件的机会,采取类似手段,两次各侵占集体资金10130元和18116元。归案后,六被告人均已退清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瞿某等六名村干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资金据为己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积极退清赃款,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瞿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处张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处陈某、翁某、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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