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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普通借贷纠纷案竟现打官司“被代理”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0日18:05

  中新网台州12月10日电(记者 陈国亮)上法庭打官司,诉讼当事人如不出庭,可以在自己真正自愿的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出庭。但中新网记者今天从浙江一律师处了解到一件奇案,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作为被告方的诉讼当事人却疑“被代理”,任由别人代他出了庭。这官司最后自然是输了。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当事人辩论权被剥夺”,于是作出裁定:指令台州中院对此案再审。

  “浙江出现的‘被代理’一词,也许和‘被就业’、‘被增长’一样很快会成为一个网络热词。”浙江台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今天这样笑着对中新网记者说。

  法院初审结果: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这一起“奇案”其实是两个小案子,都是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都是同一个。

  徐某是浙江台州一家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徐某和他的企业分别从台州人王学荣、乔宏伟那里借来几笔巨款,并分别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或向他们出具了借条。

  在2008年8月19日,王学荣、乔宏伟都分别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开庭审理。

  这两个案子的被告徐某在两个案子中都没有出庭。台州当地人唐美儿在这两个案子中都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唐美儿在法庭上分别出示了两份徐某和他的企业于2008年9月9日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008年9月9日和2008年9月1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这两个案子出具了两份《民事调解书》,其内容都差不多,大意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在某时间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本金及利息,原告对被告自愿抵押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也就是说,这两个案子的一审,对徐某和他的企业而言,是输了。

  “其实,徐某本人当天对这起诉讼根本不知情,更不知道有人代他出庭应诉了。他当时所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根本不是他真正的意原表示。”案件的利益相关人刘某今天告诉中新网记者。

  授权者称当时被胁迫

  2009年4月13日,徐某和他的企业于就这上述案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

  徐某在申请再审时陈述:一审的《授权委托书》系徐某当时在王学荣、乔宏伟等人的胁迫下签署的。

  2009年7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两个案子作出裁定,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10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一次开庭,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阮丹军为审判长。在法庭上,徐某指定的委托人又一次陈诉了自己方的观点:申请人从未委托唐美儿参加本案初审的诉讼。

  今天,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徐某认为,他和他的企业当时是受胁迫被指定了一个“委托代理人”,即他的诉讼权或者说是法庭辩论权“被代理”了。

  12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二次开庭,审判长阮丹军法官在法庭上表示,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上午在台州市路桥区曾对唐美儿进行了一次调查谈话。阮丹军法官在法庭上宣读了这份谈话笔录。

  中新网记者12月8日从法庭里拿到了这份谈话笔录的复印件。

  笔录显示,阮丹军法官在调查谈话时曾问唐美儿:“你们在萧山宾馆里让徐冬生签字的时候有无威胁他?”唐美儿回答说:“没有。当时大家在酒店里一起喝茶,双方都是挺客气的,根本没有威胁一说。”

  但中新网记者在这份谈话笔录中还注意到,唐美儿在向法官回忆当时事发经过的具体情况时说:“我与徐某本不认识,大概在2008年8月份时候一天,乔宏伟叫我一起去杭州,同去的还有王学荣。…”

  也就是说,据唐美儿自己的表诉,她与徐某以前根本不认识,是这一次去杭州萧山碰面时才与徐某第一次见面的。而且,唐美儿这次出门去见徐某,还是被乔宏伟叫去的。

  唐美儿也是债权人理应回避

  徐某说:如果说他的企业是债务人,那么唐美儿本人事实上也是其中的一个债权人。

  根据从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分局查得信息,唐美儿是台州金利鸟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从被申请人(即王学荣、乔宏伟)提供的证据和台州金利鸟服饰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证明看,本案涉及的其中一笔借款是从台州金利鸟服饰有限公司汇入徐冬生和他的企业的账户的。也就是说,唐美儿也是实际的债权人,与本案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存在利害关系,理应在本案一审中回避,根本不能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代理人。

  “而且,从本案一审被告这方来讲,作为一个债务人,不请律师作自己的代理人,却去请一个同样是自己债权人的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诉讼,这完全不符合常理。”徐某说。

  原告起诉前已先知被告代理人是谁?

  原案代理人在法庭上还认为:本案初审中相关材料疑点众多且皆不合常理。

  如唐美儿那份《授权委托书》中居然有这么一句话:本委托书用于诉讼期间,不可撤销。

  事实上,一般情况下,《授权委托书》是不会有这种话的,这不合常理。因为徐某在没有与唐美儿先签署一份专门的《委托代理合同》的情况下,就在《授权委托书》中宣布放弃对自己极为有利的委托合同的单方解除权,这极不合常理。

  再如本案一审原告王学荣、乔宏伟当初在《起诉状》中写明了被告联系人为唐美儿,而且还居然写明了唐美儿的联系电话。这个情况说明了两点:一,原告王学荣、乔宏伟在起诉之前就先知先觉被告有代理人,而且是唐美儿这个人将成为被告的代理人。但这根本不合诉讼常理。一个人是不知道自己到底何时会当上被告的,是不知道到底何时会有这个诉讼的,更何况他还会先找好唐美儿这个自己也不认识的人作代理人等着人家来起诉吗?这只有一种解释:即可能是本案一审原告在起诉前就和唐美儿合谋,要将唐美儿“指定”为本案一审被告徐某的代理人。二,本案一审原告之所以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唐美儿的联系电话,就是为了防止法院直接与本案一审被告徐某联系,防止被告徐某知道这起诉讼。

  委托代理人从未维护授权者利益

  案件的利益相关人刘某还告诉中新网记者,他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开庭笔录中发现,在初审的整个庭审经过中,唐美儿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本案一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一概予以了承认。

  作为本案一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唐美儿的意思真的是本案一审被告即其授权者徐某的真正意愿的表示,那么双方还打什么官司?

  因此,从庭审情况也可以看出,唐美儿根本不是受本案一审被告徐某的真正意义上的授权委托。

  省高院:“当事人辩论权被剥夺”

  徐某和他的企业于2009年4月13日就这两个案子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再审。

  他们在申请再审时称:一审的《授权委托书》系徐某当时在王学荣、乔宏伟等人胁迫下签署的;唐美儿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一审整个诉讼过程被申请人与唐美儿之间恶意串通痕迹明显,疑点众多,本案系被申请人与唐美儿之间恶意串通所制造的虚假诉讼;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请求高院依法再审。

  2009年7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两个案子分别作出文号为(2009)浙民申字第579号和(2009)浙民申字第580号的《民事裁定书》。两份《民事裁定书》都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中新网记者查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项,发现其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本案再审的第一次开庭。

  12月8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第二次开庭。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阮丹军为本案再审之审判长。12月8日,中新网记者就本案相关情况想采访审判长阮丹军法官,但他以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为由婉拒采访。

  本案下一步进展,中新网记者将继续予以关注。(完)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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