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直击
本报记者 张亮
老栾在北京办了一家科技公司。2000年,他与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其所属公司代理网通公司开发IP主叫后付费业务,并收取代理费。为此,老栾交了5万元保证金。
双方合作了7年之久,于2008年1月终止合作。但当老栾想要回自己的保证金时,却吃了闭门羹。
今天上午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北京翰东博惠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分公司一案。
据了解,此案曾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由于中国网通被中国联通吸收合并后,其北京分公司一直没有注销,造成被告主体资格确认困难。今天,西城区法院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直接认定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审判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被告】
保证金已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退还保证金理由不成立,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代理人指出,被告与原告在合作期间曾签订了7份协议,这些协议都是相互独立的。其中,只有第一份协议约定了保证金。按照约定,原告应于第一份协议届满后10日内,也即在2001年11月20日前申请返还保证金。
但是,原告对此强烈反对。
“双方虽然每年都要签订一份合同,但是这些合同之间并非独立,下一份合同是上一份合同的展期。”原告代理人指出。
被告代理人反驳说:“实际上这些合同履行期限之间都有一个空白期,这证明它们不是首尾相接的。另外,每一份合同都会附有一个单独的授权协议。”
“双方的代理关系自2000年到2008年终止合同关系之后才真正终止,在此期间,双方的合同表面上是独立的,实际上是连续的,因此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是没有依据的。”原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应当返还保证金。
【原告】
代理费冲抵话费不妥
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如果客户不支付或延迟支付话费从保证金或代理费中扣除。
“我们的合作协议是建立在原告为被告发展客户并带来话费收入的基础上的。有话费收入,原告才能得到代理费。否则,原告不能获得代理费。”被告代理人说。
对于被告的这种观点,原告代理人表示不能接受。“合同并不是这么约定的。”原告代理人说,客户缴费是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的,原告无法控制。在2003年以后,有一部分话费原告曾直接代收,但这部分资金已全部交付给被告。
原告代理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客户不支付话费或者延迟支付话费给被告造成了损失的才可以抵扣代理费,但被告必须举证证明其损失。
“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发生损失,因此,原告对客户的话费拖欠不应该承担责任,被告欠原告的代理费应如数支付。”原告代理人指出。
本案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北京12月10日讯
有多少麻烦是自己找的
记者手记
本报记者 张亮
一个非常简单的代理法律关系,何以用7份协议都“剪不断、理还乱”?
旁听时记者发现,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非常不注重细节,甚至遗漏关键问题。在合作处于“蜜月期”时,自以为“能说明白”的问题,一旦翻脸,就都说不清了。
“定分止争”是法律的基本功能。现在,很多人都把这个词写作“定纷止争”,潜台词就是,法律是解决纠纷、平息争议的。这样说固然不错,但法律更重要的功能在于通过事先确定权利义务,达至预防纠纷的效果。
无论法官司法艺术多么高超,审判总是耗费资源的;无论诉讼两方多么友善地“握手言和”、“重归于好”,毕竟有了裂痕,需要时间去修复。
每当在法庭上看到当事人唇枪舌剑、唾沫横飞时,心里总想问一句:“ 有多少麻烦是自己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