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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民出让土地成被告 政府扣划18万元补偿款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09年12月11日11:14
庭审结束,张连生、陈丽兰等人走出法院。
庭审结束,张连生、陈丽兰等人走出法院。

陈丽兰拿着被扣划的单子说,他们好无奈。
陈丽兰拿着被扣划的单子说,他们好无奈。

农民出让的土地已建成小区。
农民出让的土地已建成小区。

    荔浦5户农民出让土地成被告 补偿款被划扣到政府账户   

  在一次征地中,荔浦县荔城镇5户农民认为补偿标准太低而拒绝让出土地。经过与开发商3年多反复协商,出让土地的农民虽然领到了“提价补偿”款,但他们没想到补偿款转眼间被冻结,并且还莫名其妙地成了被告。5年过去了,从民事官司打到行政官司,然后又回到民事官司,他们陷入了一场又一场的官司中。

  12月7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商家提高补偿

  农民出让土地

  2001年,荔浦县在荔城镇征地1300多亩用于商业住宅、行政办公和市场建设,征地涉及到原城西1、2、3队20多户农民约21亩菜地。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前3年平均产值2500元/亩的23倍计算,确定为5.75万元/亩。县政府得到自治区国土部门批准并进行公告后,不少农民认为补偿过低,拒绝签字领款,并继续在承包地上耕种。

  “当时他们说这片地政府要建设蔬菜市场和住宅小区,但每亩计算年产值才2500元,我们土地有限,这么少的补偿吃完了怎么生活?”城西队农民黄年祯对记者说。

  经过征地工作组“反复做工作”,多数农户签字领取了征地补偿款。2004年4月下旬,城西队还有7户人家拒绝交出土地。

  后经过多次协商,农民最后与开发商荔浦县华生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生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开发商愿意把补偿标准提高。2004年8月7日,张连生、胡永强、黄年荣、黄年祯、陈丽兰等5户农民从开发商处领取了总共54.91万元征地补偿款,并签写了收条。另外两户也得到了补偿。

  双方还约定,开发商在7户农民领到钱10天后才铲地,以便农民收割蔬菜。

  补偿款刚到账

  转眼就被冻结

  领款后只过了两天,农民们还来不及摘收蔬菜,地就被开发商全部推平了。警惕的农民预感到有问题,迅速把征地款从信用社转移到邮政储蓄所。

  但意外还是发生了。同年8月13日,荔浦县公安局传唤张连生等人接受讯问,理由是“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后不了了之。接着,农民取钱时又发现,同一天公安局还冻结了张连生、黄年荣、陈丽兰、黄年祯4人账户总共37万元存款,胡永强的补偿款则因存在他人名下而得以保全。

  存款为何莫明其妙被冻结?银行给张连生等人出示了一份荔浦县公安局的冻结通知书。通知书写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冻结犯罪嫌疑人张连生等5人存款。冻结时间从2004年8月13日至2005年2月13日。让张连生等人纳闷的是,他们翻遍了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找到“第229条之规定”,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有第227条。

  2005年2月14日是公安局冻结账户期满的第一天。意想不到的事再次发生了:张连生等人取钱时再次被告知,账户已被荔浦县人民法院冻结。他们从邮政储蓄所获取的资料显示,虽然荔浦县公安局2004年12月27日下达了解冻通知书,但在此之前的12月20日,荔浦县人民法院就已经下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时间为6个月。

  抗争三年

  出让土地的农民成被告

  在荔浦县人民法院,几位农民经过询问才得知,他们还没“享用”到征地补偿款却已成为被告——2004年11月被一名叫赖柯霖的人告上法庭。原告称:经县人民政府核算,应支付给5被告(农户)征地补偿款总计36万多元,原告受托在代为支付时多付了18.9万多元,张连生等5户人多领取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冻结款项并协助返还。

  对此,黄年荣等人说:“真是莫名其妙,明明是开发商愿意给我们这个补偿数的。再有,这个赖柯霖我们都不认识,也从来没从他手上拿过钱。”

  2005年5月12日,荔浦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但没有判决。不知是何原因,赖柯霖在一审没有下判之前向法院提出撤诉,荔浦县法院于2005年10月14日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黄年荣等人说,他们遇到意想不到的事情太多了,在“民事纠纷”还没了结之前,他们又被扯进一起行政纠纷。2005年9月16日,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一份行政处理决定认为,开发商“提价补偿”的做法不妥,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张连生等5户人多领取的土地补偿款应该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会议决定安排使用,张连生等人领取土地补偿款未交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并责成张连生等人将“多领的补偿款”如数退还,交给城西1、2、3村民小组。

  国土部门介入

  扣划18万多元

  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的同时,荔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从张连生等4户人被法院查封冻结的37万元中,扣划走18.5万元到荔城镇政府的银行账户上。

  这下,张连生等人更纳闷了:在他们城西被征地的20多户人中,每户都是直接领取土地补偿费,没有谁交给村民小组;再有,国土资源局要扣划他们的钱,最起码也要经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程序才能扣钱。

  没法,被扣钱的几户农民只好向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后来,桂林市国土资源局维持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几家农户只好打起行政官司。

  2006年11月17日,张连生等人收到了荔浦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他们输了。随后,这起行政官司经过桂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再审后,张连生等人胜诉了。桂林市中级法院认为,张连生等人在开发商处“多领取了土地补偿款”是事实,属民事侵权行为,应属《民法通则》调整范畴;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其行为已超越职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其决定,属错误判决。

  2007年4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及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荔浦县国土资源局不服申请再审,桂林市中级法院再审同样判决国土资源局败诉。

  至此,“提价补偿”后,出让土地的农民维权获得胜诉。几位农民认为,此案到这里应该了结了。但他们没料到,已于2005年提出撤诉的赖柯霖又站了出来,再次将他们告上法院,要求他们退回“多领的土地补偿款”。同样,荔浦县法院一审判决张连生等5人败诉。

  此案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法院认为,赖柯霖称是受华生房地产公司之托,支付了54.91万元征地补偿款给张连生等5人,但他没能提供委托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赖柯霖本人也不具备诉讼主体条件。另外,开发商华生房地产公司2004年8月7日依据《统计表》支付土地补偿款给张连生等人时,在遭到几户农民拒绝的情况下,才与张连生等人口头协商一致,并向张连生等5户人支付了54.91万元征地补偿款,开发商才得以顺利建设“阳光花园小区”。赖柯霖没有多付土地补偿款,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当。

  2008年6月3日,桂林市中级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赖柯霖的起诉。

  到此,行政官司和民事官司都打了好几场,也都有终审结果,按理可以画上句号了。不料,开发商华生房地产公司又站出来了,于2009年6月将张连生等5户人告上荔浦县法院。

  华生房地产公司诉讼理由与赖柯霖原来的诉求基本相同,要求张连生等人退回多领的18.9万多元的土地补偿费。

  农民称有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权利

  12月7日,这起开发商告民案在荔浦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庭上,张连生等5人的代理律师郑秋儿指出,土地补偿款是2004年8月7日发放的,至今已有5年多,如果开发商认为“多发”也应该在诉讼期效内提起诉讼,而现在提出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应该立案。

  华生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则说,此案与赖柯霖的诉讼是有关联的,时效未过。

  当天,农民邱瑞华出庭作证称,当年领补偿费时,是华生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荔生先找到他,要求他帮忙做张连生等5人工作。后经双方讨价还价,最后开发商把补偿标准提高了。在签字领钱时,也是李荔生当面亲手付款。开发商当初同意增加补偿目的在于尽早把土地拿到手开工,而赖柯霖只是华生公司的一个项目的承建商。

  张连生等人认为,国家有政策规定,对于纯粹的商业性质用地,农民可以与开发商面对面协商,农民有讨价还价的权利,双方最终能达成一致,是公平合理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开发商称“多付了补偿费”是没有道理的。

  最后,法院宣布择日作出判决。

  在休庭时,张连生等人向开发商的代理人发问:“如果你们认为补偿高了,你们可以退地给我们,我们愿意高出2万元/亩‘回收’。”这名代理人没有作正面回答,而是笑笑后离开法庭。

  记者多次联系华生房地产公司,想与该公司总经理李荔生及赖柯霖了解相关情况,但公司方面告知他们均不在,并拒绝透露他们的联系方式。

  张连生等人对法官说,他们的征地款两度被冻结,又被扣划,之后莫名成为被告,他们感觉中了“提价补偿”的圈套。黄年祯等人希望,这场官司能够尽快结束。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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