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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地名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楼盘不能随意命名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12日08:03
  本报讯记者张国强盖幢大楼就敢叫“城”,楼根本不靠山却叫“山庄”,不足十层高的楼也能称“大厦”,类似的情况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但这种现象在辽宁省沈阳市即将消失。12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首次对建筑物和建筑群命名作出严格限定。

  据了解,标准的楼盘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楼盘的“通名”相当于人的姓,“专名”好比一个人的名。只是人名中的“通名”是在“专名”前面的,楼盘名的排序恰恰相反。

  新办法规定,只有占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封闭或者半封闭式的商场、办公、娱乐等综合性多功能的大型建筑群和城市住宅区才能叫“城”。楼层达到17层以上(含17层)或者高度达50米以上(含50米)或者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高层建筑物或者大型楼宇,才可以叫大厦、大楼、商厦。

  而只有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花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占地面积的50%,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住宅区或者以住宅、休闲娱乐为用途的建筑群体才能叫“山庄”,不是依山而建的,不允许用“山庄”作通名。

  据相关人士介绍,规范地名的关键在于提前把关,做好预防工作。以后新开发建设的建筑物都要实行名称预先审查,没有经过审查的项目、规划,建设部门可暂不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房管部门对没有经过审核、批准的建筑物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房屋所有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编制门楼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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