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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地震避险跳楼致残 酒店因通道标识不清担责

来源:工人日报
2009年12月14日09:30
本案当事人的黄峰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接受媒体采访。

  原告:地震避险跳楼致残 酒店:通道标识不清担责

  告知标识,公共场所管理者不可缺失的法定义务

  一位电视主持人在饭店推开一扇门,掉进电梯井身亡;一位司机在同一路口连续违章上千次要交罚款数万元;不知情者走进了高压电线区被电身亡……上述发生在公共场所的事件皆源于一个原因——缺乏明示告知标识。

  明示告知标识是指在城市公共空间周围,由符号、颜色、文字、几何形状等组合形成的标志,以给公众提供安全和便利。

  设立更多的安全事项告知、交通引导标志、公德提示、危险警告等公共标识,不仅是文明之必须,同时也是法律之义务。

  ——编辑手记

  “5·12”汶川地震,一些地区震感强烈。地震之时,河南一男子紧急避险,从入住酒店3楼窗口跳下,导致颅骨骨折、八级伤残。为此,该男子以酒店“通道不畅”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18万元。

  2009年11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

  客人:

  跳楼求生摔伤致残

  河南郑州市机场路68号的河南安钢大厦(简称安钢大厦),是一座多功能三星级酒店。

  2008年5月12日,河南省固始县某化工公司业务员、时年40岁的黄峰到郑州参加会议,入住安钢大厦507房间。

  当日14时30分,黄峰正在房间午休时,突然感到强烈震动,出于逃生本能,黄峰冲出房间,按照酒店“安全出口”的提示避险。

  当黄峰跑到2楼和3楼拐角处,迎面的安全通道锁死。情急之下,黄峰转身回到3楼的一个窗口向下望去,从窗户处跳到下面的2楼平台上,不过两米距离。黄峰觉得这是最佳的逃生方法,纵身从3楼窗台上跳下后头部着地昏迷。

  面对这一突发事件,安钢大厦工作人员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

  经医生诊断,黄峰为颅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机构认定,其伤残程度为8级伤残。

  在住院治疗期间,黄峰认为其身为安钢大厦入住旅客,由于酒店在紧急情况下没有做好旅客疏散工作,导致他跳楼摔成重伤,安钢大厦对此事故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为此,黄峰多次找到安钢大厦,索赔自己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和工伤鉴定等费用。其间,酒店发动员工为黄峰募捐1万元,但拒绝赔偿。

  庭审:

  安全标识成为焦点

  黄峰在多次找安钢大厦索赔无果的情况下,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2009年3月25日,黄峰将安钢大厦诉至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安钢大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6万余元。

  2009年11月3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黄峰诉称:地震发生时,原告按照安全通道标志跑到2楼和3楼之间时,发现安全通道门上锁,在万分危急情况下,只好选择从窗口跳出。黄峰为证明自己的观点,向法庭提交了10多张现场照片。

  原告认为,提交的现场照片清楚说明,事发当天2楼和3楼拐角处的安全出口不通。因此,安钢大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安钢大厦辩称:原告诉称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

  地震发生时,被告处的安全出口是畅通的。当原告跑到2楼和3楼拐角处时发现2楼安全出口不通,是因为其在慌乱中把2楼和3楼之间设备层的屋门当成了安全出口。由于原告自身的错误判断,加上采取了跳楼的错误逃生方法,造成原告摔伤。在此事件中被告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当庭播放了一段大厦内部结构的录像资料,录像显示旅客逃生的路径。从黄峰所在的507房间走到1楼,多个地方都有安全出口标志,黄峰所称上锁的安全出口,实际上是大厦的设备层,并非出口。

  被告认为,他们对黄峰的遭遇非常同情,事后组织职工募捐,但同情不代表法律。黄峰在慌乱中把2楼和3楼之间的设备层屋门当成安全出口,采取了错误的跳楼逃生方法,导致不幸的发生。

  原告代理律师表示,安钢大厦作为一家三星级宾馆,安全通道昏暗不明,设备间门上没有粘贴明显标志,导致情急之中的黄峰误判,造成严重后果。

  律师指出,庭审中安钢大厦提供的证据显示,设备间屋门上粘贴了提示标牌,显然是在黄峰跳楼事件发生后所为,与原告黄峰受伤住院期间,委托他人所拍现场照片明显不符。如果安钢大厦否认黄峰摔伤与酒店标识不清有关,那为何在事件发生后,马上在设备间门上粘贴提示标志?这说明安钢大厦自己也认为其管理上存在瑕疵。

  判决:

  标志不清承担责任

  经过庭审,法院于开庭当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本案中,当四川汶川地震的地震波传到郑州时,正在被告安钢大厦507房间住宿的原告黄峰,顺着被告该楼东侧步行楼梯从第5层往下跑,当行至第3层至第2层之间的设备层时,因该设备层房门标识不清晰,致使原告将设备层房门误认为安全门不通。

  原告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从第3层安全门旁的窗户跳楼摔伤。对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

  首先,被告该楼东侧5层至1层的步行楼梯是通畅的。地震时,该楼其他住宿客人从该楼东侧步行楼梯安全出楼已证明了这一点。

  原告诉称“发现2楼安全出口不通,情急之下从窗口跳至2楼平台”,即原告将被告该楼设备层房门误认为第2层安全门不通,原告错误的判断,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是为避免地震对自己的伤害,采取了跳楼的方式,但原告该紧急避险措施不当,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原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原、被告向法庭提交的照片、录像光盘及被告的陈述,地震时,被告该设备层门上有纸质设备层标识,地震后被告将纸质标识更换为设备层标牌。对于原告称地震时该楼原来没有设备层字样标识,因其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尽管如此,被告该设备层门上标识仍然不清晰,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各项合理的经济损失,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三项诉讼请求,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此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安钢大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黄峰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法医鉴定费等五项经济损失共计165469.92元的20%,计款33093.98元。

  二、驳回原告黄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黄峰情绪有些激动,当庭提出要上诉。

  同样,安钢大厦的代理人张先生对判决结果也不满意。

  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如果黄峰所言属实,无疑安钢大厦负有一定责任,那就是在地震发生当时,安钢大厦本应通畅的安全通道不通,由此黄峰才选择了跳楼。

  同时,黄峰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逃生的过程中选择逃生方式及技巧不当,其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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