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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新规:国企领导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买小汽车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4日10:13
  《河北省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已经出台。12月1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等5章。《实施办法》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不得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实施办法》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有关规定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条规给予相应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的,要减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要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记者胡博理) (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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