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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11段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 资金用于归还贷款

来源:舜网-济南日报
2009年12月15日01:58

  我省11段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

  收费资金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和公路的管理、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本报11月30日讯(记者 甄真)今天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省决定延长济南绕城东线高速公路等11段高速公路收费期限。收费资金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和公路的管理、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在延长收费期限的这11段高速公路中,除京沪高速公路泰安至化马湾段延长期限为2年5个月,2012年3月19日到期外,其他段高速公路收费延长期限均为5年,到期时间在2014年。收费期限延长后,泰安至莱芜高速公路,东营至港口路的到期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化马湾至临沂高速公路、济南绕城东线高速公路、烟台绕城线高速公路、博山至莱芜高速公路、滨州至博山高速公路、莱芜至新泰高速公路、泰莱高速公路与莱新高速公路连接线、滨新高速公路滨州黄河大桥的到期时间均为2014年11月9日。

  省物价局要求,具体收费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7]82号文件规定执行。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在收费站点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并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路的管理、养护和收费还贷工作。车辆通行收费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照省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山东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解缴渠道的通知》(鲁财综[2008]5号)规定,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上缴省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资金专项用于归还贷款和公路的管理、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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