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和哈尔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派员前往通河县调查获悉:今年初以来,该县254辆私家黑车通过交纳5000元罚款获得了“合法”营运一年的权利,其中24辆车因家庭条件困难罚款3000元。该县将此解释成“扶贫解困”之举,且拉动内需。有关专家表示,这是“养鱼式执法”。
“养鱼式执法”不是什么新概念,它是指违法者有违法苗头或刚刚开始违法时,执法者不及时制止,而是让违法者实施违法,或者放大违法,然后再执法。比如,对一些卖盗版书、盗版光碟的商家,有关部门并不是致力于彻底打击取缔,而是一有严打便找上门去罚款,拿了钱就走人,下次严打再去;对一些在建的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先是不管不问,等其渐成规模或者完工之后,便开始“执法”,于是,一些违章建筑在缴了罚款之后变成了“合法建筑”。
先“放水”,把鱼养大、养多,然后再时不时去“执法”一下,似乎成了一些部门的执法习惯和规则。原因何在?
国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地方和部门不能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不允许把法定的本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然而,这一规定的落实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一些机关内部还是在用罚款多少来考核执法人员,个别地方在财政上仍对罚款有一定依赖性,个别执法机关也仍在从罚款中分成。于是,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执法机关选择养着违法者,既可以时不时去罚点款,又可以完成指标、干出成绩。
“养鱼式执法”是一种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贻害颇多。首先,行政机关以罚代管、以执法的名义创收谋利,等于把执法行为变成了一种经营行为,出卖了公权力,也出卖了法律。其次,它纵容甚至培养了一些人的违法行为。只要交了罚款,违法行为便获得了“合法性”或者说享有了“违法权”,从此,黑车可以堂而皇之地载客收钱,盗版碟可以在市场上广为流传,一些污染环境、有安全隐患的企业也可以继续生存。这样的执法者跟那些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人有什么区别?最后,这一罚一放之间,受到伤害的恐怕还有那些遵纪守法的公民的权益,比如合法运营的车主。
罚款是一种重要的执法手段,但绝不是行政管理的目的。类似现象时有发生,说明我们对公权力的监管、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存有漏洞,应引起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