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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公共安全信息不容怠慢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5日09:25
  南方日报评论员

  只有知情,公众才能在纷繁的信息之中寻找最合乎情理、最理智的自我保护方式趋利避害。当事件已经发展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时,相关机关就有义务披露案件真相,而不是任由传闻的蜚短流长愈演愈烈。

  继“俯卧撑”、“躲猫猫”等网络名词蹿红之后,近日,又一个网络名词的新贵诞生———“国际惯例”。据媒体报道,该词是深圳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助理、宣传处副处长周保军在解释为何没有第一时间发布学生绑架案信息时谈到的。正值民众铺天盖地的质疑声与追问声此起彼伏之时,“国际惯例”一出,立即引发了各大门户网站的转载。而省公安厅宣传处负责人明确表示,关注公众安全,应第一时间发布。公安机关也是政府部门的组成部分,根据政府有关信息发布的规定,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事件应该及时发布。

  自香港媒体率先将几起绑架案披露以来,坊间有关绑架案的小道消息便愈发疯狂地流传起来,没有警方的正式消息,大家只好、只能相信小道消息。应当承认,有些案件是不能公开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任何信号都可能对其犯罪行为构成新的暗示或刺激,进而影响案件性质或进展,比如未侦破的、被绑架者生死未卜的绑架案。相信站在当事家庭的角度,没有市民不能体会警方的用心良苦。然而,即便不公开案件的实质案情,作为很可能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潜在受害者,公众至少应当享有“被警示”的权利。有家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果警方在第一时间公布第一起案件,引起家长及社会的关注,即使发生同类案件,被绑架者在学校和家长的教育下,也会有好的方法和绑匪周旋。这恐怕才是公众最耿耿于怀的地方。公开案件信息,或许对侦查破案不利,但发布公共安全信息,难道也会对破案不利?

  事实上,发言人也总结了绑架案带来的教训,并表示目前对学生安全教育方面有盲点。比如,熟人作案中,学生辨别能力弱,所以轻易就让犯罪嫌疑人得手了;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管理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如此重要的警示信息,不论何时何地,不是早公布一天就有可能避免悲剧多一起发生吗?为何要到了被公众、媒体的巨大信息量逼于墙角之时,才不情不愿地承认、嘟嘟囔囔地道出?不想再赘述信息不公开所存在的弊端,当年SARS暴发、“周老虎”事件,以及近期河南“杞人忧钴”事件等等,早就从各个角度增添了注脚。真理之所以雪崩,是因为有谎言,过多的谎言会导致真理以及真相的“淤积”,一旦某一个时刻真理之门被打开,哪怕只是开一条门缝,则人们面对的就是汹涌澎湃的真相之潮,或者就是真理的雪崩(avalancheoftruth)。

  今年初,温家宝总理在伦敦接受伦敦金融时报记者独家专访时表示:“一个政府不应该怕人民,应该创造机会让人民监督和批评政府。”这其实也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后,代表政府对于权力在阳光下运作和运行作出的一个明确承诺和表态。只有知情,公众才能在纷繁的信息之中寻找最合乎情理、最理智的自我保护方式趋利避害。当事件已经发展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时,相关机关就有义务披露案件真相,而不是任由传闻的蜚短流长愈演愈烈,或者说些敷衍塞责、无关痛痒的话题。

  之所以“捂住”信息,不外乎是“怕造成恐慌,引起不必要的混乱”。但是,及时了解、掌握事关民众安危的各类公共安全信息,是公民所享有的知情权等合法权利的体现。公安机关应该主动利用众多的信息发布平台,利用发达的网络和手机短信等即时发布相关公共安全信息,提醒、警示有关事项,不容丝毫怠慢,才能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由于未能借鉴过往的前车之鉴,从而引发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质疑,这值得相关部门认真反思。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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