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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对“恶意透支”认定及刑责追究司法解释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15日12:38
  新华网快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新华网快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新华网快讯: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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