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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看“因公醉死”解释的三道硬伤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5日13:01
  针对互联网上11日出现的关于“重庆规定职工受指派引起醉酒伤亡属工伤”消息,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就此作出声明称,重庆高院近期修订出台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并未涉及。该《规定》共计18条,其中有关“醉酒”情形的规定仅在第13条出现,全文为“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12月11日新华网)

  仔细分析新闻发言人对“因公醉死”规定的解释,笔者认为,有三道硬伤。

  一是尽管新闻发言人否认出台“因公醉死可算工伤”规定,但《规定》对“因公醉死”是否算工伤,既未明确肯定,又未明确否定,给权力留下了很多的操作空间。这条规定的诡谲之处在于,何为“由于本人行为造成伤亡”,何为“非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既没有细则,也没有详细的解释说明,模棱两可,似是而非。根据法律的肯定性或否定性常识来判断,“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用排除法可以这样理解,非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不能算工伤;但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伤,没有界定,而是“具体案情具体分析”。这“分析”的权力空间太大了,炙手可热。同时,也是公众最放心不下的问题。

  二是因工作需要喝酒醉死,是不是算工伤明明没有被否定,但新闻发言人却坚称“法院已经非常明确地表明了立场和态度”,笔者看不出法院的“立场”和“态度”是什么。这究竟是新闻发言人自己没有弄清楚,还是新闻发言人低估了公众的智商,不得而知。好在新闻发言人同时承认“个案的情况千差万别”,“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则说明新闻发言人同时又承认“规定”没有完全否定“因公醉死”算不算工伤的问题。看起来,新闻发言人闪烁其辞,在躲猫猫。而其逻辑前后矛盾,又似乎在给自己掌嘴。

  三是新闻发言人“希望媒体不要误读”“十三条”已曝露心虚之怯。媒体不是好事之徒,只要自己行得正,坐得端,有必要担心媒体“误读”吗?实际上,媒体监督权力不仅是舆论和社会责任,更是对权力即对官员的关心和爱护。新闻发言人不仔细审视和研究“十三条”规定本身有无破绽,反而不伦不类的“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令人费解。

  据悉,“三公消费”一年几千亿,群众对干部公款吃喝早有不满,希望政府铁腕治理公款大吃大喝,如果政府不仅不顺应民意治理公款大吃大喝,还来个“因公款吃喝醉死算工伤”,为公款大吃大喝而死解除后之忧,公款被糟蹋事小,政府的形象、民意和社会公平正义受伤事大呀。因此,坊间希望法律不要为公款大吃大喝留下一丝可以幻想的希望。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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