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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门”拷问律师的权利边界(组图)

来源:红网-潇湘晨报
2009年12月15日14:02


  12月13日,为重庆涉黑“老大”龚刚模辩护的北京律师李庄被逮捕,而向警方检举他的正是龚刚模。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黑老大” 不想共同造假,主动报警

  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然而,此时在江北区,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反常,心事重重。

  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按响了报警铃。为争取立功,龚刚模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

  龚刚模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打黑小组 律师教“黑老大”谎称被逼供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律师事务所的账上先拨付20万元。此后,李庄又以要召开“专家分析会”等理由向龚刚模亲友索要130万元。

  重庆打黑领导小组查明:11月26日,李庄在会见中对龚说:“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上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月4日,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

  据报道,拿到钱后,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

  12月12日,李庄被重庆市公安局依法传唤。13日,李庄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批准逮捕。此案中因涉嫌伪证罪被司法机关刑拘、逮捕和缉捕的已近20人。

  北京律师李庄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捕获一个李庄,不亚于斩杀十个文强”,这是律师李庄被捕后一家网站的评论文章。而北京一位即将到重庆参与涉黑案辩护的律师对此表示不理解:“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

  “律师造假门”打开了一扇窗,让我们重新去审视:律师提供辩护的权利有没有边界,权利的边界在哪里?

  [边界在哪里]

  嘉宾: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

  潇湘晨报: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在程序上有哪些权利?

  高一飞:简单来说有四大权利:会见权,调查权,阅卷权,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就是拒绝作证权)。

  潇湘晨报:会见权具体有哪些规定呢?

  高一飞:会见权比较特殊,它在侦查阶段就可享有。保密权贯穿整个阶段,阅卷权和调查权则要到审查起诉阶段才有。《律师法》有规定,律师会见时有不能被监控的权利。

  潇湘晨报:在现实中,经常有律师在代理刑案时触犯法律被抓的情况,那么律师在享受权利和违法犯罪之间的界限在哪里?这方面有争议吗?

  高一飞:这个界限就是不能教唆作伪证,或者妨害司法。

  《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这一条具体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有很多人主张去掉这一条,但是我认为还是不能去掉。

  潇湘晨报:很多律师对这一条感觉有很大的压力,您觉得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合法地保护自己?

  高一飞:律师保护自己的最好方法是自觉守法,律师应当客观公正地去维护当事人权益,不允许通过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办案。

  潇湘晨报:您曾在美国丹佛大学从事过博士后研究。据您了解,美国的法律中,有没有与这个罪名相关的法条?

  高一飞:在美国,规范律师行为的罪名主要是藐视法庭罪。这个罪名包括了我国刑法中的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等违法行为。 综合《中国青年报》、本报记者倪志刚报道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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