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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规定:事业单位职工不得在不同类岗位兼职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5日14:17
  据太原晚报报道,12月14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作出规定,事业单位将分三类岗位,其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职的,要明确其主体岗位,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依据主体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三类岗位定比例

  今后,事业单位的岗位将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其中,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超编可设临时岗位

  首次设岗时,按照编制数确定岗位总量,对超编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性岗位,总量不得超过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总数。

  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其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在原岗位后,该岗位自动取消。

  工人也能竞聘管理岗位

  今后,事业单位的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争上岗,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同时,现聘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如果符合条件且本人自愿,也可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内退人员不占岗位总数

  推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提前离岗或内部退养、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岗位设置时按本人离岗前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进入本层级岗位最低等级,据此确定其工资待遇。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岗位总数,也不计入计算相应岗位类型人员结构比例的基数内。

  此外,在首次岗位聘用中,要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任岗位职务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对因受岗位数量限制而降低层级聘用的人员,可暂时保留原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一个聘期,绩效工资按现聘岗位领取。

  不参加竞聘可辞退

  长期不在岗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回到原工作岗位,竞聘工作岗位,否则所在单位可按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李涛王建辉) (来源:人民网-时政频道)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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