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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协调查涉黑案律师造假案 当事人自称无罪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9年12月16日06:44
[提要] 重庆打黑律师李庄造假门事件扑朔迷离。李庄在接受采访时说:“我的一切行为都在《律师法》赋予律师的职责、权限和义务框架内。打黑我举双手赞成,但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重庆警方表示:查明李庄存在四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我来说两句]

  龚刚模堂弟:“李庄说他们代理的都不会死”  

  本报重庆12月15日电(记者庄庆鸿 郑琳)龚刚模的堂弟龚云飞12月14日接受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独家采访。他曾多次在重庆接待李庄,并与他讨论案情。

  龚云飞告诉记者,11月初,龚刚模的妻子程琪找到李庄,双方约定辩护,律师代理费为20万元。

  龚云飞说:“嫂子打来电话,让我打钱给律师事务所。之后,11月下旬,李庄到重庆来了。当天晚上,我和他见面的时候,他说辽宁的几个黑社会官司,他在法庭上就让法庭中止了审理。他说他的本事很大,他的律师事务所关系也很硬。

  “李庄说,死刑都会到最高法去复核,‘我们代理的都不会死’。他说他有很硬的关系。他还说他愿意替死刑犯打官司,‘越是这种事情我们越来劲’。”

  龚云飞说:“第二天,他到法院去拿了案子卷宗,下午见到龚刚模。晚上一起吃饭,饭钱是我给的。当时在饭桌上,他说,龚刚模的案情很严重,死定了,除非在法庭上翻供,说警察刑讯逼供,‘我已经教了龚刚模翻供’。”

  “之后,李庄对我和吴家友说,龚刚模说警察刑讯逼供需要证据。吴家友干过警察,他去买通几个警察,找几个当事人,说警察刑讯逼供。”

  “又过了两天,他和我说官司很有难度,20万元做不下来,要再加30万元,找专家搞论证。第二天,我就又打了30万元过去。”

  “12月初,李庄又来到重庆。他说,专家意见书出来了,龚刚模的很多罪不成立。这一次,他提出再加100万元,因为‘还有很多事情要做’。这一次,二哥龚刚生安排会计打过去100万元。”

  “我们打款以后,他向我们指点,一、要开一个我们栽了很多树的证据,说明龚刚模造福一方;二、说我们扶持了很多贫困儿童,可为龚刚模减刑;第三、让嫂子作伪证,说他们是长期被黑社会欺压的人。”

  “在龚刚模案子开审前,他说:‘我和中院交换了意见,当着很多领导的面说龚刚模有被刑讯逼供,要法庭当庭验伤,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拍屁股走人。’没两天,法院就通知延期审理。之后,李庄就回了北京。”

  谈起对李庄的印象,龚云飞说:“李庄说话很凶,只要他说话就没有商量的余地。如果谁插话,他就说,‘我晓得怎么做,你不要说。’”

  法律专家:辩护依据只能是事实和法律

  实习生 缪媛 本报记者 王俊秀 杨亮庆

  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看待律师造假和新闻媒体对刑事案件的报道?为此,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律师不能教唆嫌疑人说受到刑讯逼供

  “律师为涉黑犯罪嫌疑人作辩护,与为其他犯罪嫌疑人辩护,是没有区别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说。

  李贵方强调:“律师的责任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过,维护到什么样的程度,是有争议的。说到底,律师要依法办事,因此,这个度可以理解为事实、证据、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讲得很清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利的意见和材料,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李庄的行为涉嫌背离事实和法律,怎么说都是不允许的。他没有遵守起码的法律和道德操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洪道德教授说。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表示,如果律师教唆犯罪嫌疑人说受到了刑讯逼供,这肯定是违规的。“律师做的事情,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不能说当事人说的是百分之百对的,也不能说律师说的是百分之百对的,最后要看证据。”

  洪道德认为,目前对李庄进行刑事立案,是没有问题的。“有被告人的供述和揭发,还有其他证人所说的情况和打款的证据,现在的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教唆被告人翻供,让律师吴家友找几个警察来证明被告人被刑讯逼供了,而且是吃饭的时候当着好几个人的面,现在有三个人证实他说过这话。这是典型的伪造证据。”

  洪道德认为,李庄第一是策划协助内外串供,这是相当恶劣的;第二是诱使其他没有纳入刑事诉讼的同案人改变证词,企图使被告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洪道德认为,根据这两点,检察院对李庄采取强制措施,没有一点问题。

  洪道德说:“这么公然地利用会见当事人的机会,内外传递信息,构建伪证网络,我觉得大多数律师都不会这样做。”

  律师不应教唆被告以外的人改变证言

  洪道德告诉记者,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刑事辩护费是上不封顶、可以协商的。但是,如果是用这个钱向有关方面送礼,就应该界定为行贿了。

  洪道德则认为,教唆被告人翻供,这是不在法律追诉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办法追诉。《律师法》规定,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谈话,都是个人秘密,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不受监听。

  我国《刑法》第306条共对辩护人设置了三种禁止的行为,第一种是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二种是辩护人配合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第三种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但是第三种情况只包括证人,不包括犯罪嫌疑人。据此,洪道德则认为,辩护律师教唆被告以外的人改变证言,就存在问题了。

  “打压律师”的说法很荒谬

  “一些人认为,这次是有意打压律师,我不同意这种说法。为什么呢?因为的的确确是你做得不对。”洪道德认为,“打压律师”的说法很荒谬。

  “律师界的一些人反应过度。作为律师,李庄被抓了以后,我反倒愿意去重庆。为什么呢?因为我不认为重庆那边在‘打压’律师。重庆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的老教授赵长青先生,辩护得那么有力,网上很多人骂他,你看重庆的政法界动他了吗?我相信,没有动他,不存在别的原因,就是因为,赵长青这位老律师一步一个脚印,都踩在法律规定的线上。如果这次去参加辩护的律师,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有什么可怕的?”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律师界有人质疑,从一些报道来看,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

  对此,洪道德解释说,会见的时候没说不准监控,《律师法》只是说不准监听。现在是允许监视,不允许监听,因为看守机关有保护现场安全的责任。在现场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对律师造成危害,或者是律师、社会人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伤害,比如提供的饮食和香烟存在毒性,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等等。这些都是不能允许的。

  “有人觉得,这个事情报道出来是抹黑了整个律师界,那么,为什么不能对律师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报道没有失实,那么,这种指责就是很荒唐的了。这不是很霸道吗?”

  “律师这个职业做得好不好,是律师自身来维护的。无论哪一个行业,都应该接受舆论监督。”洪道德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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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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