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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严管电视购物:未经批准1月10日起禁播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16日07:22
  人民网北京12月16日电 (记者苏楠)据广电总局网站消息,广电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遵照执行《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

  限制数量

  《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卫星、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农业、少儿、动画、公共、民族语、国际类频道除外)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

  在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频道数量偏少、调整难度较大且当地有线网络数字化改造已基本完成的电视播出机构,符合条件的可开办1套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

  已经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不得再调整开办购物频道或新增数字购物频道。但经广电总局批准,可将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不再批准开办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

  开办条件

  对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应具备的条件,《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

  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

  当地人口较多,消费市场较大,开办机构实力较强;

  频道定位清晰,具有包括互联网络购物在内的完善的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具有完备的节目审查、产品质量保证制度;

  具有必要的经营和管理专业人员;

  具有完善的商品开发、节目编播、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呼叫中心、售后服务等系统的搭建方案;

  播出形式

  《意见》强调,电视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所播出的购物节目,要严格按照《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要求,真实介绍和展示所售商品,避免虚假、夸大宣传。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不得播出广告(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播出购物节目时,须在屏幕右上角标明“购物”字样。专门购物时段不计入广告时间,其所在频道不得再播出购物短片广告。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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