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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经济体应正视气候债务危机 减排目标法律化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9年12月17日10:26

  发达经济体应正视气候“债务危机”

  本报记者 高健

  对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来说,各经济体领导人的出席意味着达成全球协议期望值和权威性的提升,但本次大会是否成功的判断标准,仍围绕着两大问题:发达经济体能否将其减排目标法律化,以及发展中经济体必要的资金要求能否得到满足。

  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发达经济体正视自身因长时间温室气体而对全球气候变化负有的历史责任。不过,从现状来看,发达经济体并不愿意也无能力轻松偿还所欠下的“气候债”,在迪拜、希腊先后陷入主权债务危机后,哥本哈根则上演了另一番意味的“债务危机”。

  在减排目标法律化问题上,发达经济体实际上并未也没有理由提出异议。因为不仅“巴厘岛路线图”明确规定,发达经济体缔约方要履行“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责任;而且根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研究结论,发达经济体在历史上进行的温室气体大肆排放,正是目前全球面临严重气候挑战的主要原因。但问题在于,发达经济体以全球气候变化形势严峻为由,要求广大发展中经济体同样履行减排的法律责任。

  发达经济体的这一要求,实际上是希望将人们的视线集中在当前的减排需求上,却忘了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所“瞄准”的“2摄氏度”升温上限,正是以“工业化之前(1850年)水平”为基准。这一基准的设定,本身就说明了全球变暖的现状是在近160年时间里逐渐造成的,160年的时长,甚至超过了大多数发展中经济体的“年龄”。

  即使换一个角度来看,全球各经济体费尽周折商讨应对气候变化,实质上是对人类生存状况和发展前景的考量。因此,在发展中经济体减排的问题上,更应关注人的生存状况受减排的影响程度。换言之,相对于整体碳排放量,更应受到重视的是人均的排放规模。更何况,依照“巴厘岛路线图”,发展中经济体的减排行动并非义务,更无需受到法律约束。

  因此,发达经济体以当前的整体排放规模过大为由,对发展中经济体提出的减排目标法律化要求,实际上是对其自身历史排放经历的一种掩盖,但其欠下的“历史债”却断然无法完全抛开,最终仍需其自行偿还。

  而在减排资金安排的问题上,发达经济体的困难似乎更难掌控。在本次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之前,针对发达经济体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减排资金援助问题,各方的焦点在于前者的援助规模能否满足后者需求,以及援助规模是否与后者减排目标挂钩等问题。不过,随着会议的展开,各方认定的减排资金需求规模,已经超出了发达经济体可以轻松负担的范围。

  此前,美国总统奥巴马分别与澳大利亚总理陆克文、德国总理默克尔、法国总统萨科齐及英国首相布朗接触并形成共识:在今后3年内,由发达经济体每年拿出100亿美元资金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及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国家,用以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但这一资金援助规模却被美国投资大鳄索罗斯形容为“聊胜于无”,索罗斯还建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向发展中经济体提供总计1000亿美元资金的特别提款权,由发达经济体出借,由此化解两大阵营在减排资金问题上的现存矛盾。

  需要指出的是,索罗斯提出的上述减排资金“心理价位”同样超出了欧盟先后提出的30亿欧元和72亿欧元(分别约合45亿美元和108亿美元)。当然,要让尚未摆脱全球金融危机影响的发达经济体按照上述价位大掏腰包,过程将相对复杂并可能留下诸多隐患。考虑到全球气候变化现状也许无法等候谁的“痊愈”疗程,可以判定,发达经济体已然无法满足发展中经济体的减排资金要求。

  在发达经济体不愿正视“历史债”又无力轻松支付“资金债”的情况下,哥本哈根大会的这场“债务危机”似乎已经无可避免。而如何将其负面效应降至最低水平,则是各经济体领导人目前更应关注的问题。

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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