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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行政机构将重新提案申请修正“两岸关系条例”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7日15:05
  中新网12月17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当局行政机构院会今天函请立法机构,撤回已送请审议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待通盘检讨两岸新情势及经贸政策推动情形后,再重新提出。

  台行政机构去年3月提案修法,台湾地区法人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者,其大陆地区投资收益于并计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税时,其用以发放该投资收益的所得在大陆地区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可以自台湾地区应纳税额中扣抵,避免双重课税。

  台“行政院”发言人苏俊宾上午表示,为避免两岸重复课税,立法机构已有正在审议的草案版本,行政机构决议撤回先前的草案版本。

  此外,草案原本明订,未经核准前往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者,应自条例修正施行日起6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请许可,让补办许可台商完全免罚。

  台“行政院”指出,考虑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恢复制度化协商后的互动情势,及两岸经贸政策调整,草案涉及的政策问题,应因应两岸新情势及整体两岸经贸政策推动情形通盘检讨,待相关机关后续检讨并定案后,若仍涉及修法,再重新提出修正草案。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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