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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中院宣判一拐卖妇女犯罪团伙 1死刑3人死缓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17日18:18
  中新网温州12月17日电 (记者 袁爽通讯员温法)今天,浙江温州中院在永嘉法院第一审判庭对被告人邵长胜等7人拐卖、强奸妇女等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邵长胜死刑,江仁剑等3人死缓,洪鹏超等3人无期徒刑或17年以上不等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被告人邵长胜、江仁剑、洪海唯、洪鹏超、尹南南、卢阿龙、魏彬及洪鹏飞、卢仙杰(均另案处理)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借口给女网友寻找工作或邀请吃饭、游玩等,先后将黄某某等九名被害人分别诱骗至永嘉县岩头镇楠溪江二桥下以及溪南村等地偏僻处,随即对其进行殴打、威胁,劫取部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现金及手机、数码相机等财物,并分别迫使上述九名被害人脱光衣服,对其实施奸淫及猥亵,尔后继续殴打、威胁各被害人,逼迫其违心表示同意去卖淫。其中,被告人邵长胜参与拐卖妇女6次,共计8人,均参与轮奸及帮助强奸被拐妇女;江仁剑等人也均多次参与拐卖妇女,并均参与轮奸及帮助强奸被拐妇女。

  2009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江仁剑伙同“吴有生”、“江自本”、江国好(均另案处理)在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人民中路华一宾馆8312房间内将被害人何某某轮奸。

  法院认为,被告人邵长胜等7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妇女,并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还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其中,被告人邵长胜、江仁剑、卢阿龙、洪海唯拐卖妇女三人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洪鹏超、尹南南亦拐卖妇女三人以上,七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邵长胜等6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拐卖妇女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江仁剑还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对被告人邵长胜等人予以数罪并罚。

  据了解,近年来,温州地区拐卖妇女案件多发,且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手段、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有效震慑、预防犯罪,温州市两级法院对“两拐”犯罪均予以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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