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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居民生育保险方案出台 生育最高补贴1200元

来源:华商网-新文化报
2009年12月18日05:03

  《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出台——

  生育明年最高补贴1200元

  专项补贴:明年最高500元 在居民医保定额补贴的基础上,由居民生育专项补贴基金给予二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不分医院级别)为: 2010年正常分娩补贴3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500元;2011年正常分娩补贴5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700元;2012年正常分娩补贴7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900元。两项生育补贴医保补贴:最高700元 首先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待遇,这属于第一次补贴,待遇支付釼/TD>

  对于近几年要生孩子的女性朋友,有一个好消息。

  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生孩子,在享受医保补贴的同时,还可获得另一项额度不低的生育补贴。

  试点

  将补贴提至生育费用的80%

  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长春市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截至目前,共有1365名参保居民享受了生育定额补贴政策,居民医保基金共支出81.3万元,平均每人补贴596元,减轻生育居民个人的负担。

  今年8月,长春市被国家确定为居民生育保险首批7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长春市近期出台了《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过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建立居民生育补贴基金,对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给与二次补贴,进一步减轻居民生育的负担。

  试点的目标,是从2010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居民生育补贴标准提高到平均生育费用总额的80%左右,此方案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由长春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2010年参保居民人均补贴标准为5元,以后根据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调整。专项补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记征税、费。

  政策

  参保女性生育有两项补贴

  长春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孩子时享受的待遇分两次进行补贴。

  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算账

  明年最多享生育补贴1200元

  听到生育将有两项补贴,长春市民吕女士非常高兴,因为她的宝宝正是明年4月份出生。

  她只需要一年交200元保险费用,如果生宝宝时是剖腹产,并选择在区级医院生孩子,按规定,可享受700元的医疗保险补贴待遇。另外,她还可以获得500元的生育专项补贴。也就是说,她最多可以享受1200元钱的补贴。

  提示

  四种情形生育费用不予支付

  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主要支付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3)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本报记者 艾灵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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