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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是否有责?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2009年12月18日08:24
  针对读者来信中提出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报邀请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杨雪律师,为读者答疑解惑。

  读者李女士问:我在一家健身中心锻炼时,踏上一台跑步机,谁知跑步机正处于高速运转状态,顿时被转动的皮带甩出摔倒。后入院治疗,经诊断我的左肱骨近端骨折,几经手术。事后经鉴定已构成十级伤残,请问律师我有权要求健身中心赔偿吗?

  潘强律师、杨雪律师解答:由于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您有权要求健身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等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要做到: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过程应当是安全的;二、经营者应当对各种可能出现的伤害和意外情况等做出明显的警示。健身中心未对健身房内的运动器械进行有效管理,未指导消费者正确使用器械,也未对运转中无人使用的跑步机设置警示标志,致使您摔伤。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您可以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健身中心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时间:早8点半至晚10点网址:www.jishuilawyer.com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整理 本报记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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