垂直管理单位不应成为地方人大监督盲区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18日16:23
2009年即将结束,人大各委已经着手安排明年的专项工作。关于是否要安排对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局等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工作,各委内部起了争议。有人以《监督法》第五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垂直管理单位由于并不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应该不属于地方人大监督。而且部分垂直管理单位也出于这样的原因,对于地方人大组织的视察、调研等也显得不够配合。笔者以为,垂直管理单位不应成为地方人大监督盲区,相反,人大应当加强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理由如下:
一、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是人大依法监督职责所在。首先从法理上来说,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并不能单纯地只理解为对政府和法检两院三个机构的监督,而应该理解为监督“行政”和“司法”两种公权利的行使。目的正象监督法第五条最后的落足点所言:是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凡是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人大的监督。垂直管理单位虽然不隶属于地方政府管辖,但是是代表上级机关在地方上行使行政权力,理应受到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其次从法律法规条文上来看,虽然《监督法》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相关地方法规对此作了规定,比如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八十二条就明文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垂直管理部门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因此,地方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是于理、于法有据的
二、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是维护百姓合法权益所需。垂直管理单位虽然不隶属于地方政府管理,但是其要履行自身职责,必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这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都是地方上的人民群众,与地方上老百姓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如果人大对其放任不理,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无限膨胀,从而伤害到百姓的权利。所以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也是维护百姓利益的需要。
三、对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是其自身健康发展之所需。在人大的监督下,垂直管理单位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势必获得地方政府和地方群众的支持,也更有利于其在地方上开展工作。同时通过人大监督,垂直管理单位能够及时获得民意反馈,根据群众利益需要及时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方法,从而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自身健康发展。
因此,地方人大应该积极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单位的监督职责,垂直管理单位也理应予以配合,力求在工作上开创“双赢”局面。(江西省安义县人大常委会王毅莉)
(责任编辑:程东杰(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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