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骑电动自行车斜穿马路,将行驶至此地的二轮摩托车“吓”倒,洪某弃车逃逸,而摩托车驾驶员于2天后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洪某承担事故主责,被闵行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今年6月4日晚,来自江西彭泽的青年男子洪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三鲁路南向北行驶至召楼西路路口,向西斜穿马路时适逢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北向南驶至路口。刘某见状刹车,不想连车带人摔倒在地受伤。洪某见状弃车逃逸,而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2天后死亡。
事发次日,洪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了上述事实。经鉴定,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并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死亡。经交警事故认定,洪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洪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洪某有自首情节,并赔偿了刘某亲属经济损失10万元,法院遂从轻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