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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边聊天边办业务 致储户存款被盗领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09年12月20日06:2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李朝涛 通讯员 花法宣) 由于身份证和存折丢失,储户定期存款还没到期就被人盗领,储户将银行告上法庭。银行却称已尽到证件审核责任。

  但花都区法院重新观看录像资料时,发现盗取人一直用手遮挡面部,而银行工作人员却在聊天,因此判决银行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支付10070.55元及利息。

  户主:定期存折存款被盗

  2008年10月21日,阿伟(化名)在花都某银行存入款项50211.13元定期一年,到期日为2009年10月21日。今年8月14日,阿伟发现存折被窃,即前往被告下属的一个分社挂失存折。但被告却告知阿伟,存款及利息已于7月30日被他人挂失密码后取走。

  阿伟认为,银行未尽审核证件义务,致使其存款被他人领取,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存款本金50211.13元及利息1898元。

  银行:该核对的都核对了

  被告银行辩称在办理挂失业务时已尽到合理审查客户身份的义务。并称从技术条件上和专业技能上,金融机构不可能对客户身份进行绝对的、实质性的审查。其职员在认真审查客户提交的身份证和存折,核对其身份证照片与客户的外貌特征,并上网核查了该身份证后,按照规定付款。

  法院:录像显示银行职员在聊天

  但法院通过观看录像资料发现,取款人在存折密码挂失及解挂过程中均有不同程度有以手遮挡面部的动作,在解挂取款时尤其明显,但无论是在密码挂失还是在解挂取款过程中,被告工作人员均没注意到取款人这一动作,且被告工作人员也没有将身份证上的照片与取款人进行对照。而且,录像资料显示该工作人员办业务时常与他人交谈。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受理涉案存折密码挂失及解挂支取存款过程中没尽到一般审查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判定,银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0070.55元。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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