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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国防通信光缆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0日09:53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有哪些规定

  某部参谋黄永刚近日致信本栏目说:地方施工时,有时会危及我部国防通信光缆的安全。请问: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有哪些?

  ? 本栏特约请北京军区法律顾问处律师荀恒栋、何同庆作出回复: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一是基本规定。1982年9月20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1)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不准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不准在地下电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电缆腐蚀的建筑。在市区外电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电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2)在通信线路沿线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二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三是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2005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五)》第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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