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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范意见

来源:山西日报
2009年12月21日08:42
  时间:2009-12-21 04:26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进入论坛 手机读报

  本报讯(记者杨文)12月18日,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为推进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我省出台了《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的有关问题。

  工人可竞聘管理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3大类。《意见》明确,岗位聘用中,符合岗位任职条件且通过竞争上岗,现有工人身份的人员可聘用到相应的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期享受相应岗位待遇。

  已超编的可设部分临时岗位。事业单位首次设岗时,岗位总量按核定的编制数确定。目前已超编的单位,可设置部分临时岗位。今后将按只减不增的原则逐步控制。

  “退而未休”的领导与内退人员不占名额。事业单位首次设岗,对根据组织安排从领导岗位上退下来、未到退休年龄的管理人员,可根据其原担任的领导职务级别,明确相应的管理岗位等级。这部分人员不占单位现任领导职数,在其调离、退休后,该岗位自动取消。此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内退人员,按本人离岗前所任职务对应的岗位设置,不占单位岗位总数。

  明确内退人员待遇。2006年7月1日至原所在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束之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可按照其退休时的职务重新确定岗位等级及相应岗位待遇,并在此基础上核定退休费。新的退休费从原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兑现新岗位工资的当月起执行。

  大学毕业生1年内不定岗。事业单位接收首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相关的试用(见习)期和转正定级规定以及工资标准。这些人员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原则上1年内不确定工作岗位,试用(见习)期结束履行转正定级手续后,再按相关规定明确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

  长期不在岗者可辞退。因本人原因长期不在本单位工作岗位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在单位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开展之前必须回到原工作岗位,参加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竞聘工作岗位,否则所在单位可以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意见》指出,事业单位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经组织认定,即可从下月起兑现工作人员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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