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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市回复网友致省委书记、省长4条留言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1日18:03
  人民网北京12月18日电今天,河南省新乡市、洛阳市发来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省长留言的最新回复,就网友反映养老保险问题等4条留言作出答复。

  具体回复内容如下:

  【网民"新员工"留言】

  中钢耐火(洛阳耐火材料厂)不为新员工办里足年养老保险。与其对簿公堂,令人意想不到地输了。谁做了冒天下之大不韙的事情?不缴有里?为什么有法不依?这件事的的确确发生在河南洛阳。

  接网友反映问题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查:“中钢耐火”的名称是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原洛阳耐火材料厂”已更名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单位。

  经调查,原洛阳耐火材料厂成立于1981年12月20日,后更名为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洛耐公司),独立法人,2009年4月1日(2009)洛民五破字第8-7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宣告该单位破产。

  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25日,独立法人。2009年10月10日已针对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涉嫌违反社保法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该单位自2007年10月开始用工,职工大部分来自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查阅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出具的《社会保险参保职工情况登记表》、经调查部分职工,查明该单位所属约5000名职工参加了五项社会保险;“新员工”系农民合同工的称谓。

  2008年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白卫锋等6名在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连续工作过的农民合同工以该单位没有按规定为其缴纳在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为由,予以辞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补缴养老保险、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历经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基层法院诉讼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程序,最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洛民终字第965号、第966号、第967号、第968号、第969号、第970号均查明“⑴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钢洛耐公司)于1981年12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杨洪志,经营期限1981年12月20日成立。法人股东情况:中国节能投资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洛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中国中钢集团公司。⑵中钢集团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李国富,经营期限2006年8月25日至2026年8月25日。法人股东情况: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中钢股份有限公司。”、“中钢洛耐公司与中钢公司不是同一个单位”。法院判决:由于白卫锋等6人“在2006年以前系中钢洛耐公司的职工,2007年9月以前白卫锋与中钢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中钢洛耐公司与中钢公司不是同一个单位,白卫锋与中钢洛耐公司之间的问题可另行解决。白卫锋主张中钢洛耐公司与中钢公司系同一个单位,应给其办理2006年1月以前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及给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因其在诉讼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其上诉主张成立,其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由此,网民反映的“不为新员工足年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实际上是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责任,由于该单位已破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不为新员工足年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应有中钢集团洛阳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因此,该举报已超出劳动监察职权范围。【网民留言】

  我是一名嵩县城关镇第一初级中学的教师,请你过一下我们学校的资金去向问题。多年来学校从没有向老师们公布过帐。每年学校百万元的资金用到了那里?老师们为此意见很大。希望来人到我校暗查暗访。一定能挖出我们学校的黑幕。

  接网友反映问题后,市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嵩县政府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查,城关一中帐目资金一律由城关镇财政部门代管,支出由城关镇财政核算中心审核报销。按上级公用经费管理使用要求,学校资金主要用于公务费、业务费、购置费、修缮费等。2005、2006、2007年收取的借读、住宿费用,上帐做为学校办公经费支出,2008年以后,没有再收取借读费。帐目由县审计局定期审计。按校务公开要求,城关一中应定期向全体教师公布学校收支情况,但城关一中未按要求在全体教师会上公布。

  县政府已责成城关一中要按规定、定期公布学校帐目,自觉接受全体教师监督。

  【网民“天地宽发布”留言】

  您好!我是辉县城北轧钢厂居民区一居民,我区内有两个面条加工厂,后半夜2:30左右开始上班,每晚如此,我们向环保局等反映十来年了,既“管不了!”还通风,不知这件事能否给咱46户居民给管一管

  市环保局调查后答复:

  网友反映两家轧面条厂分别为陈某、牛某开设的面条加工点,该二加工点位于辉县市共城公园北侧,老钢厂院内一楼。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后当场对两个面条加工点下达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限制作业时间,早上6点以后开工,牛某的面条加工点北边窗户用砖垒死,通过采取降噪措施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环保局已责令辉县市环保局加强对该面条加工点的监管力度,使其周围居民有一个好的生活环境。

  【网民留言】

  卢书记您好!欢迎您来河南工作。我是新乡市卫滨区法院的一名临时书记员,在该部门工作12年了,每月工资就400元。卫滨区法院的领导违反劳动法,不给我购买劳动和医疗保险,我本人多次向中央和省、市等有关信访部门写信或直接上访,反映我的问题,要求单位给我购买劳动和医疗保险,可是单位就是不给我解决,一直到现在政府都没能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此事给我们心理上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我现在怕生病没法报销医疗费、怕老了没有退休工资。希望卢书记能够过问此事,督促新乡市委市政府尽快给我们这些无职无权的老百姓一个答复。

  市中院、卫滨区委调查后答复:

  网友于1997年6月至今在卫滨区人民法院任临时书记员。对网友反映问题,经卫滨区人民法院研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是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金;二是按照新乡市的有关规定,按照不低于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补齐工资。目前卫滨区法院正积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系,测算其保险金额,尽快兑现到位。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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