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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捡到银行卡后伙同女友取走现金 双双领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1日18:26
  19岁的打工仔小马捡到银行卡后用自动提款机将卡上的6400元取出,并挥霍掉3700元。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小马与其女友近日分别被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处拘役5个月、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今年7月6日,甘肃籍打工仔小马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天龙啤酒厂工地宿舍上厕所时捡到一个钱包。回家后,小马发现钱包内有两张银行卡,更令他惊喜的是,里面还有一张写有密码的纸条。当晚,小马将“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告诉女友小李后,二人决定查查卡里是否有钱。第二天,二人等天黑后来到彭村新区的一家银行,通过自动提款机将两张卡里的6400元全部取走。在接下来的5天时间里,二人就消费掉3700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将追回的2700元及二人家属退赔的3700元全部返还失主。法院认为,小马与小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他人的信用卡后,通过自动提款机使用并取款,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小李在作案时尚未成年,可从轻处罚。

  说法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拾金而昧不仅是道德缺失的表现,在某种情况下还可能犯法。法官指出,捡到遗失物,属于民事法律上的不当得利行为,行为人有返还财物的义务,失主也有要求行为人返还财物的权利。捡到遗忘物,可能构成侵占罪,构成该罪名须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二是行为人在持有他人交为保管的财物、捡到他人的遗忘物或发现埋藏物之后,产生了占为己有的想法,而且在物主要求返还时拒不返还。捡到银行卡等有储值功能的卡、存折,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君)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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