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长回复网友反映教育局干部作风问题留言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21日19:20
人民网北京12月21日电近日,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来新一批留言回复,就网友向渭南市长徐新荣留言反映教育局干部作风、富平自来水厂等问题进行回应。
较早前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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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民反映教育局干部作风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回复
【网民留言】
徐市长:管管临渭区教育系统吧!局机关的干部不管啥事都用钱说事!没有钱办不成的事!有一群经纪整天看谁家的孩子没考上高中、谁家的孩子要转学从中收取好处费1000元——5000元!
回复意见:
网友:
接到你关于教育局干部作风有关问题的反映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临渭区政府调查处理,由于你没有提供详细的线索,无法取证调查。但我们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要求临渭区教育局进一步加强干部思想教育,提高干部素质,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一旦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从严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报送公安机关从严处理。
关于反映渭南医疗诊所有关问题的回复
【网民留言】
书记大人你好:渭南市区的大街小巷,遍地医院诊所,据不完全统计约有1200余家,知情人士透露,三四年来,临渭区卫生局所有管理的诊所医院,没有一家医院诊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样混乱的医疗市场在全国也是少见的,多年来,无人过问,无人管理,医疗事故频繁发生。敬请书记大人过问此事,让执法部门好好管理一下混乱的渭南城区的医疗秩序!
回复意见:
网友你好:
接到你反映医疗诊所有关问题的反映信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市卫生局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临渭区共有医疗机构731家,其中村卫生所495家,国有医疗机构40家,厂矿医院14家,厂矿卫生所23家,个体诊所120家,社区服务站39家。你反映“有1200余家诊所医院没有许可证”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但也反映出我们在医疗市场中确实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鉴于此,我们正在并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大医疗市场的整治力度。
一、由市卫生局派人参与区卫生监督所的整治活动,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所予以坚决取缔。
二、按照年初专项整治行动摸底情况采取挂号销账的办法查处一家销号一家,做到五个不放过:即一个案件线索不放过,行政处罚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不放过,长效监管机制不建立不放过。
三是加强宣传工作,营造高压严打的舆论氛围,联系新闻媒体对打击非法行医行动制作专题片,对非法行医者进行曝光,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群众正确择医。
关于反映富平自来水厂有关问题的回复
【网民留言】
徐市长你好。富平自来水厂管理不善没人收水费,我们给水厂缴费又不要,还说住户不交水费经常停水使秦西路4号楼40户居民不能正常生活,我们向县局有关部门反映了,现再又停水了,请你关注我们老百姓一下吧。
回复意见:
网友你好,
看到你反映的问题后,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责成富平县政府调查处理,回复如下:
秦西路4号楼停水是由于家属楼内部管道老化,漏水严重,管理人员停水进行维修,并非自来水公司停水。目前,家属楼已经正常供水,管道改造待居民代表与县供水公司协商一致后将实施。
关于澄城联社信用代办员请求解决养老问题的回复
【网民留言】
原农村信用站由县联社主管,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有260多个信用站,每个行政村设置一名站干,并有聘书,每年定一次合同。在我们站干当中有部分站干已工作三十多年、相当部分站干已工作二十多年。大约1991年县联社在全县站干大会宣布全县站干按国家标标准缴纳站干的个人养老金,从1992年起每人按工资的5%逐年提高到2005年的8%扣取养老金。实际扣取了14年(2006年因撤站未扣养老金),联社在各信用社给每个站干按工资的20%扣取养老基金,于2004年2月前将此款全部上划到联社专户储存,但联社并未将此款转交到县养老保险中心。按《劳动法》第3条和第70条之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盒福利的权利。这是指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从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先尽义务,后享权利。(我们先交了养老保险费现在就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按社会保障费交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3条,《劳动法》第72条和国务院2006年5号文件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联社应该将所收的养老保险费转交县养老保险中心,并为站干办妥社会养老事宜。
2006年12月1日联社当天在各村张贴公告,一天之内单方面解除了全县所有站干的劳动关系,解除前没有通知站干。按《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节和第87条、《劳动法》第91条第4节、《劳动部》1995年309号文件第五章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与劳动者一年一个月2倍工资的经济补偿,我们认为联社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为此,我们要求联社应付经济赔偿。
1990年我县信用社存款总额1亿多元,到2006年全县信用社存款量总额突破10亿元。信用站的存款量占各乡镇信用社存款量的60-70%左右。站干的工作没有节假日,也没有昼夜之分,客户啥时来啥时办理业务,站干的工资较低,工作既辛苦又复杂,特别是收贷款时多次上门催收,我们的工作比信用社的正式职工并不轻松,虽然不坐班,但流动性大,不安全隐患打,时常拿几万元有时拿十万多元在路上提心吊胆。按联社规定,站干不准经商,不准兼职村组干部。我们的一切制度、任务、责任、奖罚和正式工是同等看待。几百万元的扩股、上万份陕农报的卖出、农户资信档案的建立、信用村和新用户的建立、贷款五级分类都是我们完成的。信用社的发展和壮大全县站干立下了汗马功劳。并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方便了群众,尤其是对“四养户”(养猪、鸡、牛、羊)的脱贫贡献更大,并且贷款质量还是比较好的,群众比较满意。
总之,我们为信合事业奉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甚至有的站干多年劳累积病,还病故在工作岗位上。现在多数站干年迈多病,生活却为困难,失去了黄金年代,无生活出路,这些都是现实。几十年的风吹雨打,现在连个养老保险都没有着落,真是叫人担忧,心寒。现在信合事业的强盛不要忘了我们过去的默默奉献。党和政府鼓励扩大社会养老面,为解决老有所养出台了一系列的惠民政策,我们应列其中。当初既然收取了退休养老金,现在联社就有义务为我们办理养老保险。想必这个请求并不过分,恳请各级领导,关注下我们这些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希望各级领导们将我们的养老保险手续转到当地养老保险中心,并为我们已交够15年且够法定退休年龄的站干发放养老金,交够15年但不够退休年龄的发放养老证,交不够15年的应当配合站干补够15年并发证。
根据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陕西省社会保障局2006年185号文件关于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属地养老保险的通知:
一、我省农村信用社短期合同工(包括业务一线代办员、各工勤岗位临时工等各类短期及临时用工),从20006年9月1日起参加属地基本养老保险,以县(区)联社为单位,在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和养老保险业务。
二、各县(区)联社短期合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社会统筹的单位缴费基数以上年度财务报表“临时工工资”栏为准,缴费比例按规定执行。
三、参加社会统筹前(2006年9月以前)一直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按政策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其中:1993年以前一直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最早从1993年1月1日开始补缴费;1993年以后一直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补缴费。补缴费要统一造册登记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如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和协议等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的原始资料。按当时地方政策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四、在原企业已参保的职工,现在农村信用社工作的,不再重复参保。
五、在信用社工作期间,已将单位缴费发给个人的,其中,已在当地参保缴费的职工,可将参保关系转入信用社,不在补缴;个人没有参保缴费的职工,此次补费时单位部分由本人缴纳,本人不愿缴费的要与单位签订协议书。
六、参保缴费的短期合同工在于信用社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按规定接续、转移、继承或退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存款额。
回复意见:
网友你好:
关于你反映澄城县信用联社信用代办员养老有关问题,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已转交市农村信用社处理,回复如下:
一、清退信用代办员符合相关规定
2006年4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员、邮政储蓄代办机构的通知》(银监办法[2006]120号),明确指出:“为防止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的经营风险,针对农村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违规经营严重,违法违规案件频发的问题,银监会决定对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邮政储蓄代办机构进行清理。”省信用联社2006年8月9日印发了《关于贯彻银监会清理农村信用社信用代办站文件的意见》(陕农信联社发[2006]148号),决定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所有代办站全部撤销。澄城联社按照银监会、省联社及省联社渭南办事处的统一安排,制定了清理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积极实施,于10月完成了所有信用代办员的清理工作。
二、信用代办员与农村信用社不存在劳务关系
信用代办员与澄城县信用联社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依据是:一是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印发《关于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站和储蓄代办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西银发[2001]158号),其中第五条内容为规范代办员队伍,代办员名称统一规范为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员,农村信用社与业务代办员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代办有关业务的关系,代办员不是农村信用社职工,其办理业务的场所也不是金融机构;二是陕西省信用合作联合会印发《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业务代办站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陕信联[2001]155号),第二条明文规定,信用站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业务委托代办机构,在信用社领导下开展工作,不独立核算。以上政策性文件关于信用代办员与信用社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委托代办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关系,且代办员工作的地点、工作方式、劳务计酬等与信用社签订的目标责任合同均可证明不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也没有给信用代办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
三、信用社为信用代办员办理养老退休情况说明
1996年前,澄城县农村信用社属县农行代管,当时为稳定农村代办员队伍,调动代办员的工作积极性,澄城联社内部制定了代办员提取养老金及退休制度,这是企业内部对代办员的一种福利制度,而不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澄城县信用社实行代办员缴纳养老金制度时,劳动合同法尚未颁布,其制度的性质,产生的条件,制度的废止条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中有关社会保障和福利的规定。澄城县信用社关于代办员养老制度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规范,随着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清退而废止。
四、信用代办员清退以来所做的工作
按照银监会规定清退信用代办员时,澄城联社坚持严格政策,积极稳妥的原则,做了一系列细致的工作。一是制定了《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理信用代办员实施方案》,专题召开了全县信用代办员会议,全面传达了银监会、省联社关于清理信用代办员的文件精神,使全体信用代办员对相关政策有了明确了认识;二是结清了全体代办员所有代办业务手续费;三是对代办员缴纳的养老金全额退还本人外,并根据各人担任代办员的年限、业绩等不同情况,给予数额不等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签订了责任承诺书。
各地领导回应网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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