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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供节水条例颁布近两年无人重视折射地方立法尴尬 部门分工成为“部门梗阻”的背后

来源:法制日报
2009年12月22日15:18
  江苏省南京市有一部《南京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应当说,这是一部完全符合节能减排政策、利国利民的好法规。但记者近日获悉,这样一个符合潮流、实施起来也不难的地方法规,颁布两年以来却难见效果———南京每年只有极少数楼盘配建了雨水回用设施。

  多部门反复论证制定条例实施两年以来却无人重视

  南京是一座雨水充沛的城市。据气象部门测量,南京每年降水1100毫米。回用雨水不但可以节约水资源,节省自来水厂的巨额投资,还有利于城市防洪和小气候调节。

  南京又是一座迅速发展的城市,每年光商品房建设就达1000万平方米以上,此外还有大量的公共建筑、厂房和院校等。水务专家说,若是普及雨水回用设施,每年可增加节约用水1000万吨;而雨水“预存”到储水池和景观水体、“藏水”小区,也可以减轻汛期防洪压力。

  于是,南京为督导开发单位回用雨水,在2007年由市政公用局牵头,发改、经委、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配合,反复调研论证,制定了这部《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条例在当年11月30日经江苏省人大批准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规定,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雨水回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然而,两年下来,这部法规却未产生应有的约束力———开发商不重视,政府部门也不重视。

  雨水回用经济实惠开发商愣是看不见

  开发商不重视,大概是雨水回用不经济吧?可据供水部门说,并非如此。他们有一个鲜活的例子:银城东苑是个大型小区,占地11.48万平方米,雨水利用的建设成本才80万元,每处理1吨水的直接成本0.35元,只及自来水价的八分之一;小区绿化用水、浇洒道路和8000平方米的人工湖,全是用雨水“喂饱”的,4年下来累计节水13.2万吨,节约水费30万元,11年就可收回投资。

  是雨水回用设施复杂,技术难度大,开发商难以实施吗?也不是。供水部门同样有鲜活的例子:金鼎湾占地不足2万平方米,通过预埋调节池和滤水设备回用了雨水。南京理工大学的专家说,小区预埋管道收集雨水,再通过沉淀池、过滤池就可实施,工艺简单,施工也不复杂。

  那问题究竟出在哪里?南京供节水管理处处长孙驹治揭开了谜底:开发商“懒得”配建雨水回用设施,一方面嫌储水池挤占了地下开发空间,另一方面觉得雨水回用设施的受益者是业主,也就是说花钱自己没实惠,当然能不建就不建了。

  部门分工成“梗阻”折射地方立法尴尬

  开发商只顾眼前利益尚可理解,但奇怪的是,对这个多部门调研制定的条例,“相关部门”要么“不知情”,要么把“皮球”踢给其他部门。还有的甚至玩起了文字游戏,说条例规定的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是“应当”而不是“必须”,作为建筑审批报建“把关人”的建设部门审图机构和规划部门就是这种认识。当然,他们还有一个理由,是“雨水回用设施的技术要点不成熟,不能列入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对此一针见血:立法条款中“应当”的表述,当然就是“必须”的意思。该条例“拖”了两年未能落实到位,根子上还是“部门梗阻”。

  据了解,部门分工形成的“部门梗阻”并不罕见,“龙多不治水”已经成为老生常谈。此前,南京市就有“10部门治不了一个渣土车”的故事。

  有法律专家认为,南京市供节水条例的遭遇,折射出地方立法的尴尬:一部需要多部门配合实施的法规,执行起来还不如分管领导一句话。在强调法治社会的当下,各地纷纷出台了各类地方条例,但不能重制定、轻实施。地方法规不但要有实施细则,还要组织执法检查,疏通“执行梗阻”。否则,像南京供节水条例这样动用了那么多立法资源制定的法规,颁布后实施难,“哗哗”流掉的不仅是可资利用的雨水,还有法律的尊严和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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