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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2日19:13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黄小希、陈菲)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三审的海岛保护法草案规定,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海岛保护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指出,草案二次审议稿曾对有居民海岛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海岛开发建设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据此进行了修改。

  草案还规定,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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