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来源:
新华网
2009年12月22日20:42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谭浩、隋笑飞)“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照什么样的程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针对一些地方提出的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进行二审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代表辞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还明确,对于县级的人大代表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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