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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主”一脚踢伤小偷被判刑 小偷原谅失主冲动

来源:重庆商报
2009年12月23日03:04
  本报讯(记者徐勤)当民警带着小偷到一工地现场指认时,该工地一位负责人肖某为泄愤,突然给了小偷一脚,将其踢为重伤。近日,沙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以肖某犯下故意伤害罪,判其缓刑。

  今年6月11日13时许,沙坪坝区民警正押着涉嫌盗窃的小郑(化名)在我市一职业管理学院运动场工地处,指认盗窃现场。由于工地的钢管、扣件多次被盗,该工地的一位负责人肖某在一气之下,突然从后面给蹲在地上的小郑左侧腰部一脚。随后,肖某被民警劝开。当日15时30分许,小郑因腰部疼痛难忍,被送到医院检查,确诊为脾破裂,并进行了脾脏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小郑被伤害程度为重伤。

  今年8月,肖某被沙坪坝区检察院起诉指控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案件开庭审理时,肖某与小郑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肖某赔偿小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41万元。小郑还原谅了肖某的一时冲动。

  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为泄愤而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小郑重伤,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肖某系因义愤才故意伤害他人,属偶犯,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遂依法判处了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责任编辑:李恺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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