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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举行 审议多部法案(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09年12月23日07:15
  中广网北京 12月23日消息(记者肖志涛侯艳)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33分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昨天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会,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海岛保护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国防动员法草案、选举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12月22日,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新华社记者庞兴雷摄

  “侵权责任法(草案)”是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后的草案更加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了各类侵权责任,对赔偿的办法和标准进行了细化。在医疗侵权中,草案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的委员提出,这条规定过于绝对:“草案规定的情形中有的是一方有过错,有的

  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草案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对于因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等造成的伤亡等侵权行为,草案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在说明中表示,修订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进一步完善了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增加了村务监督机构:“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修订草案还完善了民主评议的内容,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连续两年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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