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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去商店买烟 因10元钱起争执将店主捅死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3日13:28
  桑某在买烟的时候发现找回的一张10元纸币是破损的,要求商店老板李某更换,李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在拉扯中,桑某将李某用刀子捅伤,致使其因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案情回顾

  今年2月的一天,桑某在俄杰唐姑姑家中玩耍并喝了酒,当晚,桑某走到俄杰唐居委会一组某商店内打公用电话,并买了一包烟,给了店主李某50元钱,李某给桑某找了零钱后,桑某发现有一张10元钱是破损的,便要求李某重新换一张,李某不同意换,双方便发生争执和拉扯,李某将桑某的上衣扯烂了,桑某借着酒劲将李某推到店内床边,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在李某左腰、右腰、胸部和腹部各捅了一刀后逃离现场。李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便给其打了电话通知他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桑某的姑父和姑姑得知情况后,对桑某进行说服教育,并陪同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此规定,故意杀人罪有以下特征:此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客观构成要件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即行为对象为“他人”。行为内容为剥夺他人生命(杀人),其特点是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在自然死亡时期之前终结。杀人行为发生死亡结果的,成立故意杀人即遂。本案中,桑某在争执中向店主捅了四刀,导致店主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成立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桑某在案发后公安机关要求其配合调查时,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亲友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记者王景莲通讯员 唐勋 韦凤珍) (来源:拉萨晚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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