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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友结婚前反悔 男子起诉索彩礼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3日15:46
  由于女方在结婚前毁约,一名男青年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订婚钻戒以及拍摄婚纱照的费用。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女方返还彩礼和钻戒,但却判决双方各承担婚纱照费用的一半。法律人士表示,彩礼、钻戒是有条件的给付,而婚纱照是双方的共同消费行为。既然婚结不成,女方理应承担该费用的一半。

  男青年小钟和女孩杜琳是恋爱关系,在交往一段时间后,他们订了婚。订婚当天,小钟给付恋人彩礼3万元,还把一枚价值2.1万元的钻戒戴在了她的手上。时隔不久,小钟开始筹备婚礼,不仅向一家饭店交纳了婚宴定金8000元,而且还和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并给付婚庆公司订金900元。

  在距结婚日期还有5个月时,小钟带着杜琳到一家照相馆拍摄了婚纱照,并支付了2260元费用。就在即将举行婚礼时,杜琳突然提出分手,二人的恋爱关系就此解除。

  为了要回彩礼和钻戒以及拍摄婚纱照的费用,小钟将杜琳告上法庭。杜琳表示,3万元彩礼系小钟赠与,而且已由她用于小钟房屋的装修,所以只同意返还小钟钻戒一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在订婚之日给付被告彩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被告应将彩礼返还原告。被告同意返还原告钻戒一枚,法院照准。婚纱摄影的费用,双方各负担一半。被告主张“彩礼应视为原告的赠与,不应返还”,并以此为由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但被告主张于法无据,故其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文中人物为化名)(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朱健徐江邱淼淼) (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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