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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致伤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3日16:04
  针对很多网民呼吁要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意沟通邮箱自今年五月开通以来,收到七千六百四十一封邮件,主要包括群众对法院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网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健全了工作机制,并认真研究答复。

  关于网民建议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问题,最高法答复称: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有效遏制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09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并公布了两起醉酒驾车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来源:中国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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