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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海清: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体现了五大进步

来源:人民网
2009年12月23日17:29
  人民网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常红、张海燕)十一届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分组审议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蒲海清充分肯定了草案所作的修改,认为体现了五大进步。

  蒲海清首先肯定了草案做的几点修改。他说:第一,草案提出了统筹科学合理规划的问题,避免了一哄而起的倾向,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第二,这次修正草案提出了加强电网建设和先进的电网开发问题,以及先进电网开发投资的资金来源问题。现在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风电等等,多在边疆或不太发达的地区,电网覆盖面比较低,往往是有了电也难上网。第三,进一步明确了规划指标内全额保障性收购的问题。原来有保障性收购,但执行难。这次提出了“在规划的指标内”,而且提出了监督执行的机构,即电监会和能源主管部门。第四,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和普通能源电的差价以及电网建设中难以在有限期内不能回收的部分资金来源。以前只说全额保障性收购,但是收购来的差价的钱怎么办?如何补?钱从哪里来?这些都没有明确,现在的电网差价可以由基金来补偿。第五,把过去的“资金”变为了现在的“基金”,这一转变为发展可再生能源提供了非常好的支持。资金以往是交给电网公司,他们要纳税,基金则是由国家直接提供,可以不纳税。过去只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资金,这次把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资金加上国家的一些专项投资,以及其他的资金来源,资金扩大了,变成了基金,增值税也减少了,这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一个极大的促进。第六,明确了基金的来源,基金的来源是由可再生能源附加专项资金。

  另外,蒲海清还提几点建议:第一,修正草案当中并没有针对解决家庭发展利用太阳能等问题,个体开发自用后剩余电能的上网问题等提出解决方案。因为这些工作在国内还没有较大范围的显现出来。要解决这样一些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第二,草案规定,电网上网企业“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在原来2005年的法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而这次的修改,第24条规定,“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因此说,“附加收入”已经纳入到基金中去了,那么第20条中规定的附加已经不存在了,建议第20条改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偿”。因附加已经变成基金了,附加就不单独存在了,而这里还要再提“附加补偿”是否合适?建议修改为“基金补偿”。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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