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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醉驾重大伤亡可判死 定罪危害公共安全

来源:东方早报
2009年12月24日02:27
  据新华社电 针对很多网民呼吁要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了收集的网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意沟通邮箱自今年5月开通以来,收到7641封邮件,主要包括群众对法院队伍建设、廉政建设、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网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高度重视,健全了工作机制,并认真研究答复。

  关于网民建议严惩酒后驾车等“马路杀手”的问题,最高法答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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