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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当婚姻遭遇网恋

来源:山西日报
2009年12月24日10:15

  走进围城,并不意味着情感从此专一,特别是在网络信息泛滥的今天,婚姻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更多的诱惑。鼠标一点,情感连线,当婚姻遭遇网恋,虚拟情感对现实婚姻的影响有多大呢?

  丈夫养网络“情人”能否构成离婚理由

  案例:

  2004年,王某与某电脑公司的梁某结婚,日子过得幸福美满。

  梁某有个爱好,一有空闲就喜欢登录“网上社区”体验网上生活。半年前,王某突然发现丈夫上网时鬼鬼祟祟的,便偷偷打开丈夫的“网上寻呼”查看,原来丈夫在网上还有一个 “老婆”。

  王某怒气冲冲地质问丈夫,梁某却轻描淡写地说网上娶“情人”,不过玩玩而已,怎能当真,而且还不肯与网上的“情人”断绝联系。

  虽然丈夫是在虚拟的网络上娶“情人”,王某还是感到莫大的伤害,遂提出离婚。梁某则称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坚决不同意。

  法院审理王某与梁某离婚案时,对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在梁某承诺中断与网络“情人”的联系后,王某撤回诉讼,二人重归于好。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不过,网络婚姻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因而梁某网上娶“情人”也就不能纳入重婚范畴,法院不能以此为由判决离婚。虽然网上娶“情人”不能以重婚论,但这一明显违背伦理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游戏也并不是仅仅依靠社会舆论和道德自律来制止的,《婚姻法》亦可以对这种破坏夫妻感情的游戏予以约束。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梁某偷偷在网上娶“情人”,显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伤害了妻子。

  丈夫网上娶“情人”的行为一旦影响到夫妻感情,当属“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王某坚持离婚,法院又调解无效,一般会支持王某的诉求。

  妻子玩虚拟情感应否赔精神损失

  案例:

  2006年,刘某与李某结婚,婚后生有一子。1年前,妻子学会了上网,此后常常在网络上“冲浪”进而废寝忘食。

  半年前,妻子28岁生日的时候,刘某用“私房钱”为妻子买了1台电脑,没想到,却产生引“狼”入室的后果。前不久,因妻子上网聊天后未删掉QQ密码,刘某偶然间看到了妻子的聊天记录。此时,刘某才知道,妻子半年前在网上和“恍若星”相识后举行了网上婚礼,缔结了网络婚姻,还养了个网络Baby。

  刘某当即提出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精神损失费。李某同意离婚,对精神损失费却只字不提。协议离婚不成,夫妻俩走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刘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对刘某的离婚诉求予以准许。但李某缔结网络婚姻,不属于重婚,依法驳回了刘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离婚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婚姻法》为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特别规定的。具体而言,即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金钱或物质的赔偿,以弥补后者因前者的过错所遭受的精神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出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规定,《婚姻法》对过错损害赔偿以列举的方式严格限定了适用范围,只要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即便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李某的虚拟情感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不构成现实婚姻中的重婚。同理,李某与 “恍若星”在网上养网络Baby,过所谓的“家庭生活”,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中,李某是过错方,刘某是无过错方,但由于李某的行为不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内,故李某无须支付精神损失费。

  走下网络“一夜情”判离婚不容商量

  案例:

  高某的丈夫喜欢上网,一有空闲就坐到电脑前,短则一两个小时,长则通宵达旦。有朋友曾善意提醒高某:你丈夫对上网那么着迷,会不会与网友玩 “一夜情”呢?你可要留心哟。

  高某对朋友的提醒一笑了之,她和丈夫感情融洽,她相信丈夫。然而,丈夫的表现却令她失望,1个月前,丈夫和女网友在宾馆幽会时被高某当场撞见。

  事情败露后,丈夫痛哭流涕地哀求高某原谅,但高某仍坚决要求离婚。为了挽救婚姻,高某的丈夫在法庭上,保证从此不再上网,不玩“一夜情”,可仍然未能获得高某的原谅。

  法院认为,高某的丈夫与网友在现实中发生“一夜情”,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高某坚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

  法律评析:

  高某的丈夫与女网友发生现实中的“一夜情”,对于高某来说,这种伤害已经不是虚拟的了。不过,“一夜情”有别于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因为它不是纯粹的金钱交易下的性关系;“一夜情”又与第三者插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男女双方强调的是单纯的性需求或感情需求,是偶发的性行为,不以缔结婚姻和长期同居为目的。但不可否认的是,若游戏者已婚,其对配偶精神上的伤害仍然是巨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可见,“一夜情”不属于重婚,也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有“一夜情”过错的一方并不需要赔偿配偶精神损失费。但是,如果配偶不原谅其“一夜情”的过错,坚决要求离婚,法院一般会支持离婚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也会给予适当倾斜。

责任编辑:张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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