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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本哈根协议》——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新起点

来源:新华网
2009年12月24日17:59
  新华网布鲁塞尔12月23日电 新华社记者刘江 尚军

  日前结束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以大会决定的形式发表了《哥本哈根协议》。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22日表示,协议是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迈出的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

  这一协议只有5页12条,却体现了遏制气候变暖

  的坚强决心,表达了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达成的广泛共识,为进一步开展全球气候变化谈判开创了一个新起点。

  巩固“双轨制”谈判基石

  此次会议目的,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各缔约国讨论如何应对气候变暖的严峻挑战,为《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到期后的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作出安排。

  从会议伊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就在一系列问题上产生分歧。其中最尖锐的就是,气候变化谈判是否应该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的基本原则;是否要坚持“双轨制”,即根据上述两份文件设立两个特设工作组,分别进行《公约》及其《议定书》下的谈判。

  一些发达国家竭力试图抛弃《京都议定书》,实现“两轨并一轨”,以逃避《议定书》为它们确立的减排责任,同时实现对发展中国家的压制,尤其是让新兴工业化国家承担更多减排义务,在根本上改变“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这一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原则。

  发达国家的这一企图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在分组谈判以及高层会议的发言中,发展中国家代表纷纷表示,必须坚持《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根本原则,通过“双轨制”开展谈判,这是会议取得成功的最重要前提。非洲国家代表甚至警告说:“扼杀《京都议定书》,就是扼杀非洲大陆。”

  为抗议一些发达国家代表企图否定《京都议定书》,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代表一度退出谈判,双方的“斗争”达到白热化。

  通过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代表的艰苦谈判和斡旋,会议最终公布的《哥本哈根协议》挫败了一些发达国家否定《议定书》的企图,重申必须按照“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支持延长两个特设工作组的任期,维护了《公约》及其《议定书》的权威性,为今后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以及相关谈判奠定了基础。

  坚持减排的正确原则

  此次会议争夺的另一个焦点,是减排指标问题。根据《公约》及其《议定书》精神,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是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减缓排放则是自主性和自愿性行动,这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减排。

  此次会议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提出了各自的量化减排指标,其中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国的减排力度都比较大,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普遍肯定。然而,发达国家一方面对自己的减排目标设定较低,另一方面却对发展中国家的自主减缓行动说三道四,甚至要将两种不同性质的减排目标挂钩。

  发达国家的做法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批评和抵制。与会的“七十七国集团”代表迪亚平说,发达国家提出的减排目标“太低”,是“缺乏诚意”、“缺乏责任心的表现”。

  尼日利亚环境部部长特别助理阿杰奥说,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解决贫困等社会和经济发展问题。“发达国家不能向发展中国家提出同样的减排要求,这样做是不公平和不平等的”。

  经过激烈谈判而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最大范围地将各国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行动,在发达国家实行强制减排和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缓行动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公约》附件一的《议定书》缔约方将继续减排,美国等《公约》附件一的非《议定书》缔约方将承诺履行到2020年的量化减排指标。

  协议尽管在减排问题上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化指标,但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任务作为两个条款分别列出,明确规定发达国家要“进一步加强《京都议定书》提出的减排任务”,同时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缓行动”。

  此外,协议的附件也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分别列表,从根本上驳回了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混为一谈、抹杀两者本质区别的意图,并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的立场,为确保气候变化谈判沿着正确轨道前进创造了必要条件。

  寻求温控与发展平衡

  全球气温升幅究竟应控制在多少摄氏度以内?是否应该设定一个排放峰值年限?对这些问题,科学界有不同观点,哥本哈根会议上各方也出现了立场分歧。

  欧盟国家主张与工业化开始前相比,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应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否则将带来严重的环境灾难。而一些非洲国家和小岛屿国家因受气候变化影响严重,在会上提出应将全球气温升幅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并希望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能在2015年前达到峰值。

  关于全球温控和峰值的争论,实质上就是如何处理减排的中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的关系,如何处理发展与减排的关系。中国和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认为,应对气候变化既要放眼长远,更要立足当前,要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努力完成短期和中期减排指标上,不能让长期目标上的分歧影响谈判进程。此外,各国的国情、发展程度、资源禀赋都不同,再加上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很难去确定一个具体的峰值年限。

  《哥本哈根协议》最终吸纳了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意见。首先,协议首次正式确认了全球升温幅度不应超过2摄氏度,同时表示在2015年前对协议实施进行一次评估,包括考虑升温不应超过1.5摄氏度的问题。其次,协议在提出全球和各国的排放应“尽快”达到峰值同时,承认发展中国家达到排放峰值所需要的时间应该“更长一些”。最后,协议强调,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同时也指出,“低排放发展战略对于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

  协议兼顾了不同地区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减排目标的特点,最大程度地反映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意愿,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阐明了发展中国家应该走“发展优先、发展与减排统筹安排和相互促进”的道路。

  资金与透明度问题取得进展

  会议期间,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围绕资金支持和透明度等议题展开激烈交锋。发达国家甚至要求将提供资金支持与发展中国家提高“透明度”挂钩,此举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谴责。

  南非总统祖马在领导人会议发言中说,目前大气中的温室气体约有80%是发达国家历史排放的结果,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责任。巴西总统卢拉则指出,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不是馈赠,也不是发展中国家在乞求,而是发达国家对自己在过去200年的工业化过程中造成的排放负责。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国家的代表也呼吁发达国家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法律义务,提供充足的、实质性的资金支持。

  经过发展中国家的坚持和争取,《哥本哈根协议》就资金问题取得了重要进展。协议规定发达国家从2010年到2012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300亿美元新的额外资金,到2020年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以帮助发展中国家采取应对行动,减缓排放。这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谈判中发达国家首次给出明确的资金支持数额。

  《哥本哈根协议》还对所谓“透明度”问题,即“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三可”问题做出了明确而合理的界定。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只有得到国际支持,才须接受“三可”评审;发展中国家采取自主减排行动,由其国内进行测量、报告和核查,其结果将通过国家通报的形式向国际社会报告,并在“确保国家主权受到尊重”的前提下,接受国际性的“磋商”和“分析”。

  这些规定既符合“巴厘行动计划”对“三可”做出的规定,又表现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增加透明度的诚意,有效地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政治利益和国家主权。

  《哥本哈根协议》朝着正确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为气候变化谈判最终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为世界各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崭新起跑点。
责任编辑: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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