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记者/崔洁通讯员/李一帆) 用事先准备的警服和捡来的警官证,冒充警察进行抢劫、绑架,最终被逮捕。近日,南山法院就被告人刘某、方某、李某甲、岳某、李某乙抢劫、绑架案作出一审判决,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11年6个月到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关罚金。
2009年1月15日晚,刘某用事先准备的警服和捡来的警官证,伙同方某、李某甲乘坐岳某驾驶的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当作案目标周某驾车出现后,几人的车辆一直跟随周某,伺机等待作案时机。
1月16日凌晨1时许,当周某驾驶红色富康小汽车行至南山区同安路南山农批市场旁铁路桥洞时,被几名被告人驾驶的车辆拦停,几人上前以警察查车为名要求周某下车。周某下车后,刘某等人随即使用胶带将周某的眼、口部封住,将其手捆绑,用刀顶住周的背部,威胁其不准出声。随后几人开车到达东莞。
到达东莞后,刘某等人抢走了周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并抢走了包内的数千元现金、两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因嫌银行卡里的钱太少,1月16日,刘某等人再次逼迫周某的丈夫交付赎金18400元,随后于18日凌晨2时许将周某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