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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保障残疾人权益地方性法规将在浙江实施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09年12月25日15:58
  中新网杭州12月25日电(记者夏毅)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以《条例》的形式颁布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在残疾人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康复教育以及经费保障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处处闪现着人道主义的光辉。

  目前浙江省共有312万残疾人,浙江省残联理事长陈燕萍认为,《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更好地保障广大残疾人权益,为促进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和法制环境。

  记者了解到,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根据浙江省残疾人状况和小康实现程度监测报告,2008年,浙江残疾人收入水平只有全省平均水平的66%-76%,而近年来,这种差距仍有继续拉大的趋势。

  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施利民表示,发展残疾人事业,必须增加投入,建立完善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按照《条例》规定,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每年增幅不低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省、市、县(市、区)彩票公益金的本级使用部分,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浙江省政府已经按照《条例》规定及时研究出台了政策,规定每年10%的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幷与《条例》同步实施。”

  “《条例》在改善残疾人生存状况,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方面都做出了实质性的规定。”浙江省人大内务司委员会主任委员傅颂恕表示,《条例》在消除残疾障碍和因此产生的贫困方面,采取了特别的优惠措施。“在保障生存权方面,对贫困重度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单独施保,全额发放低保金;对失去生活自理能力的重度残疾人,逐步纳入集中托养、日间照料或者居家安养;将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城市廉租房或者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提供租房补贴、实物配租或者减免租金。”

  此外,就业是民生之本,劳动也同样是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权利,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条例》强调,要推行按比例就业。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该比例的,应当按其差额人数和上年度该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此同时,为了确保残疾人劳动权利,《条例》还专门作了法律责任,对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履行缴纳决定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陈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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