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保华 |
陕西汉中监狱两越狱重刑犯被判无期
正义网陕西12月25日讯 (记者 倪建军)2009年年3月1日,陕西省汉中监狱越狱的两名重刑犯李保华、张国显越狱,在被捕归案后,经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两名逃犯作出判处无期徒刑的刑事判决。
据了解,再次被判决的被告人李保华、张国显均为河南籍。2006年10月15日,李保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7年6月20日,张国显因抢劫罪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判处无期徒刑。两人分别于2007年9月5日、20日被送往汉中监狱服刑。自入监以后,两人均有脱逃之念,经常利用放风、劳动之机密谋,李保华提出从下水道脱逃的想法,张国显表示同意。2009年2月春节过后,李保华两次利用八分监区组织犯人晚上加班劳动的机会,拿上工具,单独两次撬开下水道井盖,第一次进入下水道观察里面的情况,第二次则锯断下水道内两道防护网中的一道。此后,两人每天出外劳动时都将准备用于脱逃的衣服、鞋、现金等物品带在身上伺机脱逃。2009年3月1日晚,两人从下水道中钻出监狱,在监墙外脱掉囚服后二人扒乘火车逃离汉中。次日,两人在石泉县分手。3月4日、7月6日,李保华、张国显先后在陕西省的渭南、西安被抓获归案。
陕西省汉中市检察院以脱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保华、张国显在服刑期间脱逃,其行为均已构成脱逃罪。两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商谋逃跑方法及路线,李保华首先提出脱逃方法后,张国显积极配合并准备了用于脱逃的现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均起主要作用。两人脱逃期间未发现有其他犯罪行为。日前,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李保华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正在执行的无期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张国显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正在执行的无期徒刑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两名罪犯原本就是无期徒刑,越狱后为何没有判处更重的刑罚呢?昨日,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陈川解释,这涉及到数罪并罚在实际执行中的原则问题。根据我国法律,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的人,如果再犯无期徒刑以下(包括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罪行的,最高只能吸收为执行无期徒刑,而不能突破无期徒刑的限制。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防止数罪并罚突破刑种的限制导致轻罪重刑;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刑法的相关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