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出版局:任何人不得阻挠记者合法采访
来源:
人民网
2009年12月26日10:32
由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5年制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后时隔4年第一次修订。针对新《办法》对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作出的一些调整,12月25日,记者就此采访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黄健。
明确新闻记者合法权益
合法采访受法律保护
问:新闻记者证的管理要面对什么是新闻记者以及记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新《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这样,就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和范围。
为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为有效打击非新闻机构的组织、人员从事新闻采访的现象,新《办法》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职业规范要求
不得借采访之机牟利
问:山西矿难封口费等事件,暴露出有些记者利用手中的采访权,从事牟利甚至非法活动,新《办法》对这种行为有何规范?
答:原有的规章将管理重点放在记者证件的管理上,对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的规定比较宏观,新《办法》对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行了一定调整,丰富和完善了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要求。
如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十九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力的行为。”对这些行为规范,新《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监管责任
新闻机构不得聘用有不良从业记录人员
问:我们注意到新《办法》将原办法中《监管与责任》一章内容扩充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这样调整有何考虑?
答:新《办法》将《监督管理》单列一章,丰富和充实了总署、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特别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要求。管理办法在修订前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而管理办法修订后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规定新闻机构不得聘用有不良从业记录人员。
此外,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并规定“新闻记者因违法活动被吊销新闻记者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新闻记者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申领新闻记者证。”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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