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起取药“不加价”32个试点县域药品实行零差率
本报讯 我省基层医改试点地区的老百姓看病取药很快就能享受到最便宜的价格了。记者昨天从省卫生厅获悉,自2010年1月1日起,32个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即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采购目录(暂行)》中的采购价格销售药品。
从元旦起,现有库存药品可继续使用,但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零售指导价和《目录》中的省采购限价。从明年2月1日起,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必须全部采购使用《目录》中的国家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优先采购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前提下,确需采购使用其他药品的,可分别在《目录》内安徽农村基层补充药品和安徽城市社区补充药品中选购使用。
本报记者 夏丽霞